为了贯彻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强化法治教育,我校切实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开展养成教育、心理健康教育、法治教育等系列活动,让学生在实践中体验自我,在感悟中塑造人格。根据教学处开学初制订的教学大讲堂方案,本周道德与法治学科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生实际,初一初二学生一起开展了模拟法庭进校园活动,引导学生通过喜闻乐见的形式,有效地提高了自身道德认识和法治观念。
人物:
审判长:1 人、审判员:2人、书记员:1人、公诉人:2人、辩护人:1人、被告人:1人(被告人王乐,被害人:1人 证人:2人(旁边的上网人员顾少华、网吧网管王仁义)、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1人(被告人的母亲韩心蓝)、法警2人
事情经过:
被害人范宇是有名的混混,在网吧里将被告人王乐的MP4借走,被告人王乐去网吧找被害人范宇要自己的MP4 ,范宇说再听几天,现在不给。被告人王乐急了,就动手去抢,王乐被范宇推倒在地,气愤之下王乐就拿起铅笔刀,扎了范宇两刀,并扎伤了。
一、庭审准备阶段
书记员: (一)公诉人、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是否当庭?
公诉人:已到庭。
辩护人:已到庭。
被害人:到了。
法定代理人:到了。
(二)书记员宣布法庭纪律:
1、到庭所有人员应听从审判员统一指挥,一律关闭通讯工具,遵守法庭秩序,不准吸烟。
2、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得喧哗、鼓掌、插话,不得进入审判区,有意见可以在闭庭后提出。
3、审判人员或法警有权制止违反法庭纪律,妨碍诉讼活动的行为,对不听制止的,可依法予以训诫、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拘留; 对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法庭调查阶段
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并出示:
1、被告人王乐故意伤害时的凶器铅笔刀一把以及被告人王乐指认故意伤害现场的笔录及照片;
2、被害人在派出所辨认被告人王乐的辨认笔录及照片;
3、被告人王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
4、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王乐的自首经过说明和被告人王乐的户口证明 ;
5、法医鉴定结论书,证实被害人范宇腹部的刀伤系重伤。
三、法庭辩论阶段
公诉人:一、在法庭调查中通过对证据的质证,作案工具、案发现场笔录、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准确全面地证实了被告人王乐的犯罪事实,并且公诉人针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证实了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也询问了证人,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现已非常明确。
二、被告人为了将MP4 要回来,采取了用刀扎人的严重暴力手段来实现,虽然为了一个合法的目的,却是采用了法律所禁止的手段,并造成了重伤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二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 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因此本案中被告人王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构成故意伤害罪,且其年龄已满14 周岁,符合14 周岁到16 周岁这一刑事责任年龄段,应当负刑事责任。 三、被告人王乐作案时已满14 周岁未满16 周岁,属相对刑事责任年龄,系未成年人犯罪,具备我国刑法第十七条第第三款规定的情节即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定代理人:由于自己下岗,家里就靠他爸爸一人的工资维持生计,经济条件一直不好,这个MP4 是他自己通过勤工俭学和平时捡易拉罐攒起来的钱买的,所以爱惜的很,一般都不让人碰,怎么也没想到因为这个MP4 把他给害了。我这孩子在家里一直是很懂事,左右邻居都这样说,在学校里成绩也一直很好,没让我们操什么心,就是脾气有点倔,一旦认准了事情就要干到底。也不知道什么法律,凭着自己的想法,想做就做,都怪我们自己平时没有教育好。
辩护人:第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虽然只是列举了盗窃、诈骗、抢 夺这三种情况,但是如果前提直接是抢劫的话,“举轻明重”,我想作为法律人都知道比照的,抢劫更重于前三者,其适用就可想而知了;
第二,我方当事人在扎伤人之后,在家长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如实的交代了自己的行为,其诚实如此,且在学校里又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好学生;
第三,双方的打斗,和案发现场在一个不应当出现未成年的地方出现, 我想震宇网吧的经营者承担着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四,我国刑法对于未成年人案件的原则是“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一个 14 岁的青少年他还有很长的人生路要走,如果他的行为真有什么不当之处,还请各位法官从轻发落,不要就这样毁掉一个好学生。
四、法庭判决阶段
鉴于被告人王乐作案时 未满 16 周岁,属未成年人犯罪,存在自首情节,在审理的过程中能 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被告人王乐还系在校学生,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方针,依法可对其减 轻处罚,让其能够早日重归社会,改过自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期执行, 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 元。
表奖与总结:
同学们,你们将来的路还很长。作为一名学生,首先应该有法制意识。不要以为自己离法律很远,要多学习、 多了解一些基本法律。在日常生活中,要时时刻刻在头脑中绷紧法律这根弦,做每一件事之前,要经常想想自己的行为是否正确,是否是 法律允许的,会有什么样的法律后果。有了法律意识,才会避免因为一时冲动而触犯法律。在提高法律意识的同时,还要从小事做起,防微杜渐。小事上不警惕,往往会酿成大错。一种行为如果经常实施,就会形成习惯,如果一种不良行为形成了习惯,就会导致恶性循环,以致不能自拔。打架斗殴、小偷小摸、向同学强拿硬要财物,这些做法都是很危险的, 发展下去都有可能变成犯罪。 另外,青年人在社会上应该慎交朋友。许多人都是因为误交了坏朋友,经常与那些人混在一起,受到了他们不好的影响,最终走上犯罪的道路。 希望同学们今后奋发努力,成为一名有知识,守法律,对社会有用的好公民。
备注:模拟法庭所涉及的内容与人员均为虚构
撰稿:唐文文
审核:郭兆飞
签发:郭兆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