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格+司法”‖微信群“踢人”属于啥行为?能否索要赔偿?——西仪社区开展《民法典》宣传

莲湖环西
创建于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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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期,西仪社区网格员院落巡查中,遇到有居民咨询,自己被所在微信群的管理员踢出了群聊,并且拒绝自己重新加入,内心感到很“伤自尊”,对方是否涉嫌侵犯自己的民事权利?自己是否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网格员将居民的问题需求反馈到社区公共法律服务室,邀请社区法律顾问为辖区居民开展专题普法。

       赵律师从她经手的案例入手,开展以案普法。赵律师指出,微信群管理员将其认为发言不当的群成员移除群聊,是互联网群组内“谁建群谁负责”“谁管理谁负责”自治规则的运用,该行为属于一种社会交往情谊行为,不产生民事法律关系,因此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

      《民法典》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因此,不是所有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均归民法调整,情谊行为和自治行为等行为均不属于民法调整的对象,无法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由社会交往规范来调整即可。

       通过赵律师的讲解,辖区居民对于民事法律的调整范围有了深入的了解,明晰了哪些属于自治行为,哪些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

      西仪社区将持续开展《民法典》宣传,通过网格员收集居民法律需求,实现按需普法,精准服务,持续助力公民法治素养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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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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