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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法“童”行,共护成长
——内黄县第七实验小学《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知识宣传

创建于05-10 阅读702

      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为他们创造安全、健康的成长环境,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关注与努力。让我们一起来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用法律保护好每一位未成年人。2024年5月16日下午,内黄县第七实验小学在学校西四楼,由左连芬老师对全体教师做法律宣讲。

02:42

什么是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如何保护未成年人

🌻家庭保护🌻

禁止放任、唆使未成年人饮酒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唆使未成年人吸烟(含电子烟,下同)、饮酒、赌博、流浪乞讨或者欺凌他人。

未满8岁小孩不能独自在家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使未满八周岁或者由于身体、心理原因需要特别照顾的未成年人处于无人看护状态,或者将其交由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不适宜的人员临时照护。

教育子女不得使用暴力

     《未成年人年保护法》第十七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虐待、遗弃、非法送养未成年人或者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

🌻学校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九条规定:

      学校应当关心、爱护未成年学生,不得因家庭、身体、心理、学习能力等情况歧视学生。对家庭困难、身心有障碍的学生,应当提供关爱;对行为异常、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帮助。

🌻社会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

      全社会应当树立关心、爱护未成年人的良好风尚。

 🌻网络保护🌻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网络素养宣传教育,培养和提高未成年人的网络素养,增强未成年人科学、文明、安全、合理使用网络的意识和能力,保障未成年人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

🌻政府保护🌻

第八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协调机制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应当明确相关内设机构或者专门人员,负责承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司法保护🌻

第一百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法律保护🌻

第一百一十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其居住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予以劝诫、制止;情节严重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公安机关接到报告或者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存在上述情形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附则🌻

第一百三十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是指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等未成年人安置、救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为未成年人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少年强则国强。让每一名未成年人都能在法治的阳光下健康成长,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给未成年人一个安全又温馨的成长环境是我们共同的心愿。

      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守护他们的美好童年,守护他们健康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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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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