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视角 相约演武》——英雄南路街道演武社区2024年法治小课堂第七期

法治演武
创建于0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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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家庭财产的积累也日益增多。然而,许多人在面对遗产继承问题时,常常无从下手,甚至因此遭受不必要的损失。英雄南路街道演武社区联合长治市诚鑫法律事务所开展《法律视角  相约演武》法治小课堂,本期为大家普及《民法典》之遗产篇。

精彩讲解

12:18

主题讲解

张律师详细的介绍了继承的一般规定和相关概念,包括自然人继承权利、继承开始时间、继承财产范围;介绍了继承的4种形式: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继承及签订遗赠抚养协议;介绍了遗嘱的类型和写法,遗嘱分自书遗嘱、代书遗嘱、打印遗嘱、录音和录像遗嘱、公证遗嘱等,并对遗嘱内容作了相关说明。

法律法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一千一百三十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人力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规定: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法律宣传

社区普法文明实践员开展《法律视角  相约演武》普法进小区活动,向辖区居民普及《民法典》之继承篇,关于遗嘱的相关规定,详细阐述遗产继承方式、遗嘱效力、遗嘱继承人和遗产分配等法律问题,引导大家进行思考和讨论,防范了继承方面风险和矛盾。

通过此次法律宣传,让居民对于遗嘱继承方面的相关法律问题有了更清晰的认识,了解了遗产继承的法律流程和注意事项,增强了居民的法律意识,从而对自己在遗产继承中可能遇到的问题有了更充分的准备,使居民对《继承法》有了更深的了解,营造了社区居民自觉学法、知法、懂法、守法、用法的浓厚法治氛围,有效促进了社区家庭和谐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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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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