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畅通生命通道

安全(消防)督查室
创建于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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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我国《消防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各单位要实地检查所有的消防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门等场所设施。主要检查内容:消防通道是否保持畅通,有无堆放杂物、占用消防通道现象;安全出口是否保持畅通,有无锁闭、封堵等现象;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是否齐全有效;建筑外窗、疏散通道是否设置影响疏散逃生的广告牌、铁栅栏等障碍物;消防应急疏散预案及开展火场逃生演练记录。

        检查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等法律法规。

        通过定期检查随时确保消防通道、安全出口、防火门等场所道路及设施畅通、有效,畅通生命通道、保障员工生命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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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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