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纪学习教育】深入学习新《条例》 准确领会新要求

浦城县九牧中学
创建于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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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党纪学习教育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精神,营造学纪、知纪、明纪、守纪的浓厚氛围,党建网近期约请专家学者撰写相关理论解读文章,以飨读者。


深入学习新《条例》 准确领会新要求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是维护党的团结统一、完成党的任务的保证。近期,党中央要求深入学习贯彻修订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此次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纪律建设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把全党的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上来,通过党规党纪校正思想和行动,不断增强纪律意识,在新征程上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条例》是规范党组织和党员行为的基础性法规,对于确保全党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始终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发挥着重要作用。《条例》的新内容,体现了党中央对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出的新要求,需要我们认真学习准确领会。


    《条例》突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中国共产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当前,我们正处于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面对复杂多变的新形势,“两个确立”是我们党战胜一切艰难险阻、应对一切不确定性的最大确定性、最大底气、最大保证,“两个维护”是党的最高政治原则和根本政治规矩。因此,必须以严明纪律作保障。新修订的《条例》落实党的二十大关于坚持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和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的有关要求,更加突出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有利于推动全党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坚决做到“两个维护”,在新征程上统一思想、统一意志、统一行动,步调一致向前进。


  《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


       党的十九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围绕全面加强党的纪律建设、全面从严治党、坚持自我革命、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等方面,提出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强调把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长期坚持下去,坚持党性党风党纪一起抓,把纪律建设摆在更加突出位置。这些新内容都是我们党在新征程上对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新认识新体会,是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此次修订《条例》将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论述转化为纪律要求,用贯穿党的创新理论的立场观点方法引领纪律建设工作,有利于为新征程纵深推进全面从严治党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条例》坚持尊崇和维护党章,将有关要求具体化


       党章是党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党内法规的源头和依据。此次修订《条例》坚持尊崇和维护党章,将二十大党章的有关规定具体化为纪律规定。例如,在“总体要求和适用范围”增写解决大党独有难题、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以及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等内容。落实“充分发挥人才作为第一资源的作用”要求,聚焦人才评价机制,增写对在授予学术称号中弄虚作假、违规谋利行为的处分规定;增写反对特权思想和特权现象的内容;增写对党员拒绝作证或者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处分规定;等等。通过修订使《条例》与党章保持同步更新,以党章为尺来衡量干部、丈量工作,以纪律维护党章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条例》进一步完善处分规定,密织制度笼子


      此次修订《条例》使制度的笼子越织越密,释放出越往后执纪越严的强烈信号。一是针对普遍性典型性问题,有的放矢。《条例》通过充实完善违纪情形的内涵与外延,持续释放正风肃纪反腐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尺度不松的强烈信号。例如,针对“四风”潜滋暗长、隐形变异问题,领导干部利用职权为亲属谋利问题,领导干部亲属、身边工作人员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违规问题等都制定了处分规定。二是针对痛点堵点难点问题,靶向施治。《条例》将原来适用兜底条款处理的违纪行为逐一细化,完善为具体条款,划定出更加明确的行为边界,使纪律标尺更清晰。例如,增加对不顾大局搞部门或地方保护主义的处分规定;充实对因私出国(境)中无正当理由超期未归的处分规定;完善对慢作为假作为等损害群众利益的处分规定;加大对有关干预插手行为的规制力度;等等。


 《条例》坚持全链条全周期全覆盖,实现全域治理


       党的二十大报告首次提出“健全全面从严治党体系”,此次修订《条例》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坚持系统思维、统筹推进,充分体现出在责任上全链条、管理上全周期、对象上全覆盖的特点,有力推动正风肃纪向系统整治、全域治理提升转变。对象全覆盖方面,《条例》将多个条款的违纪主体由“党员领导干部”拓展到全体党员。管理全周期方面,《条例》对党员干部离岗后和在职时一并提出严要求,强调无论在职还是退休都要严守党纪法规,习惯在受监督和约束的环境中工作生活。责任全链条方面,《条例》充实对“新官不理旧账”行为的处分条款,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对于到任前已经存在且属于职责范围内的问题切实负责,不得消极回避、推卸责任。


 《条例》坚持系统思维,促进执纪执法贯通


       新时代以来,党内法规建设和反腐败国家立法齐头并进,法治体系日益健全完善。此次修订《条例》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坚持系统思维,科学立规,既系统梳理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规定,又注重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促进执纪执法贯通,保持制度连续性,更加有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在监督执纪执法中贯通规纪法、衔接纪法罪。例如,规定对有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等违法行为,应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同时,明确规定对有涉黄涉毒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党员应开除党籍。事实证明,我们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有利于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为强国建设和民族复兴伟业提供坚强制度保障。


   《条例》坚持从严监督管理和鼓励担当相统一


       制定和执行纪律的目的不是为了把人把事管死,而是要通过规范,促进事情干得更好。因此,纪律既要体现从严管理,也必须发挥鼓励担当的效果。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要强化改革责任担当,看准了的事情,就要拿出政治勇气来,坚定不移干。”广大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的热情和行动,是需要政策支持和纪律保护的。此次修订《条例》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把从严管理监督和鼓励担当作为统一起来。《条例》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给有干劲有闯劲、想干事能干事的干部撑腰鼓劲。一些细化规定,既体现了对不作为和乱作为的惩处,也通过明方向、正风气,教育引导广大党员干部在廉洁上要管得住、在事业上要放得开,激励党员干部担当作为、干事创业。


 《条例》坚持与时俱进,总结全面从严治党新鲜经验


        新时代以来,党中央先后于2015年、2018年、2023年三次修订《条例》,及时将管党治党的新鲜经验固化为制度成果。此次修订《条例》适应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响应新要求,总结新经验,服务新任务,着力实现纪律建设的与时俱进。例如,将“扶贫领域”表述调整为“乡村振兴领域”。同时,针对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顽瘴痼疾、公务用餐铺张浪费、享乐奢靡隐形变异、统计造假、网络言行不当等一些具有典型性的新问题,都作出了相应规定。


来源:党建网

初审初校丨梁巧丽

复审复校丨黄忠华

终审终校丨徐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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