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要案例通报
案件一:某农商行原支行行长助理马某某,虚构其私下为企业筹措过桥资金为由,通过承诺高息回报或伪造贷款借条、转账凭证等手段获得被害人信任,诈骗资金共计305.24万元,用于偿还其他个人债务和网络赌博。同时,马某某在办理某公司贷款过程中,通过中间人向客户索要20万元好处费。2021年,法院以诈骗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7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责令马某某退出赃款325.24万元,其中20万元予以没收。
案件二:某农商行原营业部副总经理丁某某,为了偿还其参与集资亏损的300万元债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隐瞒自己无归还能力的事实,利用其银行工作人员的身份,通过虚构临时周转、帮助他人周转到期贷款等途径允以高息,骗取客户及其相关人员钱款949.3万元,其中720.3万元未归还。2019年,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13万元。
案件三:某农商行原营业部零售客户经理戴某某,利用该行已作废的理财产品协议书文本并加盖伪造的业务印章,向客户销售虚假理财产品,又以代办购买理财产品扣款手续为由,骗得客户身份证件、账户密码、手机银行预留号码等个人信息,控制客户银行卡内资金后,通过取款、转账方式,累计骗取客户资金898.92万元,用于弥补自身证券投资亏损或归还个人债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戴某某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责令戴某某退赔被害人898.92万元。
二、定义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三、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四、量刑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一是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二是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三是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