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军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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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为戒 警钟长鸣

创建于2020-10-29 阅读151

工行固原支行营业室

  为了使全体员工更清醒地认识到当前金融犯罪的严峻形势,提升全体职工的防范意识,加强每名员工的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及树立正确的职业观,自觉抵制腐朽思想的侵蚀,做到“常到河边走,就是不湿鞋”,做到警钟常敲,预防针常打的目的,营业室在马礼荣主任的带领下于2020年10月28日下班后组织全体职工学习了“一周一案例”中的第二十九期中的典型案件。

案例介绍:

      2012年,GS支行客户经理童某经人介绍与TB公司的法人张某及谢某结识。随即童某与张某、谢某相互纠合,通过伪造买卖合同、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材料,虚构TB公司向GT公司出售货物的事由,促使GS支行向TB公司发放贷款5900万元。张某、谢某为感谢童某给予的关照,给予回扣款413万元。后续银行发现上述贷款在使用时违反相关规定,遂决定提前收回贷款3000万元,并要求童某催收剩余贷款资金。童某在向张某、谢某催收上述贷款的过程中,为填补资金窟窿,伪造支行的印章及领导签字,骗取YD公司3000万元资金,借款给TB公司归还贷款。童某于2013年主动向单位领导交代犯罪事实,截至案发GS支行尚有贷款1918万元未追回。

违规行为:

      一、未履行双人核实应收账款职责。 

      按照银行相关规定,应有两名工作人员对该笔贷款对应的《应收账款债权转让通知书》进行调查核实,该笔业务被告人童某为第一调查人,私自一人前去核实,既没有向支行专业科室汇报,也没有向所在经办行汇报,童某以第一调查人身份将上述通知书录入信贷系统,导致相关人员未能发现应收账款虚构的情况。

      二、伪造印章和担保承诺,骗取资金归还银行不良贷款。

     被告人童某在TB公司贷款出现不良时,通过伪造银行印章和签字说明、承诺书、担保函等书证材料欺骗YD公司,致使该公司将人民币3000万元借款给TB公司,由TB公司归还不良贷款。

所触司法:

      被告人童某及辩护人上诉称,其作为客户经理,仅为信贷业务办理诸多环节中一个角色,不应认定其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体身份,故不构成该罪。法院认为,童某作为银行的客户经理,负有对张某金、谢某亮等人所提供贷款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的工作职责,但其明知并授意张某金、谢某亮等人提供虚假的书证材料,违反国家规定,致使某银行GS支行向TB电气发放贷款。其行为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法定构成要件。

终得苦果:

      2016年,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童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三万元。

警钟长鸣:

      本案不仅存在被告人童某内外勾结、收受贿赂并协助借款人骗取银行贷款,在贷款到期后为防止不法行为暴露,私自伪造银行印章和行长签字及担保函等资料骗取资金归还不良贷款的主观故意情节。同时,也暴露出该行有章不循、内控失效、关键岗位人员管理严重不到位等问题。

      鉴于此,马主任进一步带领全体员工深化学习员工岗位行为规范教育,加强员工对《刑法》《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行内相关规定的学习,做到知敬畏、重品行、守规矩;牢记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哪些是底线、禁区,做到严格自律,不越轨、不碰线。

      学习完之后,全体人员都发表了学习心得体会,并进行了交流讨论。全体人员表示在今后的工作中一定要以典型案例为戒,不断提高自身修养,为打造成一支勤奋学习、作风端正、求真务实、廉洁自律、团结奉献、开拓创新的组织队伍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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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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