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宝市中小微企业商会章程

灵宝同城联盟
创建于2024-05-04
阅读 342
收藏TA

需扫码在手机上打开
文章后点击更新提醒

灵宝市中小微企业商会商会章程

(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灵宝市中小微企业商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本会是由灵宝市境内从事中小微企业行业的相关人员(或单位)自愿组成的全市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灵宝市工商业联合会,登记管理机关是灵宝市民政局。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第五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本会召开理事会、会员(代表)大会等重要会议,应提前15日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承接研究课题和调查课题、接受捐赠等活动,应在事前7个工作日报行业管理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会举办庆典、研讨会、论坛等活动,应在每年1月和6月,申报当年举办活动计划,列入计划后,应在活动前10天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批后方可实施。本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捐款等,在活动前10个工作日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需办理手续的,应办理相关手续。第六条 本单位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七条 本会的住所:河南省灵宝市长安路城市之星西北角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为会员提供各类信息服务和交流平台;(二)策划组织和实施中小微企业自主创新战略,为会员提供小微企业培训等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力;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本会的决议;(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四)按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缴纳会费或3次以上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第十五条 会员违反行规行约,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理事会决定,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同业制裁、除名等惩戒措施。造成严重后果的,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五)决定终止事宜;(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八条 本会每5年召开换届大会。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九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认为有必要或经五分之一以上会员(会员代表)提议的,可以临时召开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第二十条 执委会是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执委由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执委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会员代表)数的1/3。执委会人数应该是单数。第二十一条 执委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会员代表大会)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执委;(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除名及奖罚;(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二条 执委会须有2/3以上执委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执委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执委会成员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1/3以上的执委提议召开执委会会议的,可以临时召开执委会全体人员会议。情况特殊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可以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1人,秘书长1人。机制部部长1人,组织部长1人,学习部长1人,外联部长1人,宣传部长1人,监督部长1人.合计9人。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负责人经民主选举程序,通过会员(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第二十六条 秘书长通过选举(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具体方式由理事会研究确定,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是理事、常务理事,但可以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第二十七条 本会换届选举工作由执委会负责,可成立由执委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专门选举委员会或领导小组,负责提名新一届负责人候选人,并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第二十八条 设立了党组织的,负责人自觉接受党组织和有关方面的监督,会长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第二十九条 本会产生新负责人后,应当自产生之日起30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变更手续。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业务情况;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七)没有法律法规禁止任职的其他情形。第三十一条 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秘书长。第三十二条 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第三十三条 本社团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为60周岁,任期不超过两届。第三十四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社团法定代表人一般应由会长担任,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五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二)检查会员(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六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秘书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通过;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一)会费;(二)社会捐赠;(三)政府资助;(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五)利息;(六)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八条 本会根据业务工作需要与会员承受能力制定会费标准。本会会费标准的制订和修改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表决,并获得2/3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通过后生效。本会会费标准通过后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和登记管理机关、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本会收支情况每年向全体会员公开,会员认为本会违法收费或违法开支的,可向政府有关部门投诉。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第四十四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或由理事会决定。本会与聘用人员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会员单位派驻协会的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待遇由原单位解决,并不得低于在原单位工作时的标准。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六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七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五十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五十一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与本会性质、宗旨相近的社会团体继续用于社会公益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经2024年4月10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灵宝市中小微企业商会于2024年4月成立,在首届执委会的领导班子下,商会把握“参谋助手,桥梁纽带”的自身定位,践行“会员至上、服务本”的办会理念,坚持“服务企业、促进发展、倡导自律、维护权益”的办会宗旨,为政府决策建言献策,为小微企业发展排忧解难,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以“多元化、平台化、个性化”为核心,拓展服务内容,强化服务能力,以技术创新服务、投融资服务、法律服务、人才服务和信息服务重点、全方位支持中小微企业不断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和企业管理水平,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努力打造出一个有创新、影响力、政府满意、企业欢迎的小微企业服务平台。

阅读 342
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