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全院干部职工:
“五·一”假期即将到来,节日期间,要严格遵守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杜绝“节日腐败”,远离不正之风,共同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
首先,我们要始终坚守医疗职业道德和操守。作为医护人员,我们肩负着拯救生命、维护健康的神圣使命。在“五·一”节日期间,我们要避免任何形式的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回扣、红包等不良现象,确保我们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医院的规章制度。
其次,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经受住各种诱惑。在节日期间,可能会有一些患者或家属以各种名义向我们提供礼品、红包等,试图表达感激之情。我们要坚决抵制这些诱惑,保持清醒的头脑,坚守职业道德,不受其影响。
同时,我们也要严于律己,提升自我廉洁意识。在节日期间,我们要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避免在公共场合发表不当言论或参与不良活动。我们要时刻保持警惕,确保我们的行为和态度始终如一,始终坚守原则。
此外,我们还要加强对医疗设备和药品的管理。要严格遵守医院的采购、使用和管理规定,确保医疗设备和药品的安全有效。严禁私自挪用、滥用医疗设备和药品,确保每一份资源都能用在刀刃上,为患者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最后,希望大家能够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人生观。我们要认识到廉洁自律不仅是一种职业要求,更是一种人生态度和价值追求。只有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坚定的信念,我们才能在工作中不断取得进步和发展,为患者的健康和幸福贡献自己的力量。让我们共同遵守廉洁自律的原则,共同营造一个清廉、和谐的医疗环境。祝愿大家度过一个愉快、安全、充实的假期!
党纪知识(一)
违规组织、参加老乡会,不可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党纪知识(二)
违规收礼,不可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纪知识(三)
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可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党纪知识(四)
违规吃喝,不可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纪知识(五)
违规发放福利,不可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党纪知识(六)
公车私用,不可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党纪知识(七)
酒后驾车,不可以!
党员干部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规定,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党纪处分。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应当开除党籍。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