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30日,中学党支部书记艾丽辉同志与两位支委委员共同学习了第一编第三章内容《条例》“纪律处分运用规则”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艾丽辉书记强调务必要深刻领会讲话精神的实质,在今后工作中对照讲话精神,严格贯彻落实。
编辑:李书勇
图片:艾丽辉
审核:艾丽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