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维权小科普

冯律师
创建于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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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一劳动节即将到来,先祝福藤海社区居民群众节日快乐!在五一劳动节到来之际,向大家宣讲劳动者维权法律小常识,希望对大家日常工作生活中维权有所帮助。

      出现以下情况,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缺少保障:

1、劳动者到岗工作后,用人单位找借口拒绝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有的用人单位签订合同后没有给劳动者一份合同文本留存;

3、有的用人单位签订的合同中缺少工作岗位、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重要信息。

如何防范风险?

1、劳动者在入职前一定要仔细阅读并认真签订劳动合同,尤其要核实清楚涉及个人权益的重点条款,这是对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保护。妥善保存劳动合同! 

2、对于非全日制工作,可以订立口头协议,但应注意留存当初做出约定时的有关证据,如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

3、如因故未能签订合同、订立协议发生纠纷,可及时寻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帮助,通过正规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也可申请劳动仲裁,用法律手段维权。


劳动合同法小常识

1、试用期必须签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需要双方签字或盖章劳动合同才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3、用工一月内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均应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关于劳动者维权法律常识就分享到这里,我作为藤海社区法律顾问,欢迎大家有法律问题及时向我咨询。(冯苇律师:18789587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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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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