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一将至,守纪在心 —— 节前廉洁提醒

恒风集团
创建于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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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一”假期来临之际,恒风集团纪委温馨提醒:廉洁过节,让劳动节更“轻简”。根据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实践中发现的情况,梳理党员干部廉洁平安过节若干提醒。

礼尚往来方面

过节期间进行利益输送情况时常发生,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1.掩饰的商业贿赂: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之便,在节假日收受与其职位相关的个人或企业赠送的贵重礼品、大额礼金等,作为未来给予特殊关照或政策倾斜的交换。这类行为违反了廉洁从业的规定,属于受贿。区分情节轻重,可依据《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一款处理。即便收受的对象与本人职权、职责没有直接关联,如收受明显超出当地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区分情节轻重,可依据《条例》第九十七条第二款处理。

2.公私不分的“馈赠”:没有赠送就没有收受。除了收礼者涉嫌违纪外,党员向从事公务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赠送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等财物,如情节较重,依据《条例》第九十八条第一款处理。

3.隐形的利益交换:在某些情况下,利益输送可能更为隐蔽,如通过安排豪华旅游、高消费娱乐活动、提供稀缺资源访问机会等方式,在不直接涉及现金交易的前提下,实现权力与利益的交换。这类行为同样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破坏了公平竞争和社会风气。

聚餐娱乐方面

在过节期间,亲友聚会本是增进感情、放松休闲的美好时光,但不能触碰法律法规和社会道德的界限。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一是违规吃喝。1.违规使用公款进行餐饮消费,在没有正当合规的公务接待事由情况下,违反公务接待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等活动,对组织者、参加者等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区分情节轻重,依据《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处理。2.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或者利益相关方的宴请,视情节严重程度,依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处理。

二是违规操办婚礼等喜庆事宜。假期期间,人们举办婚礼、乔迁等喜庆事宜较多,寓意喜上加喜。如党员干部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喜庆事宜,若造成不良影响或情节严重的,依据《条例》第一百条处理。

三是组织、参加赌博活动。假期期间,党员干部参加亲友间麻将等消遣娱乐活动并无不可,但切不可参与“带彩”娱乐,特别是以营利为目的,为赌博提供条件的,或者参与赌博赌资较大的麻将、扑克等活动(包括网络赌博),如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七十条规定,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依据《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未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处理。

旅游出行方面

节日期间,人们走亲访友,出行频率较高,其中可能存在的廉洁风险需要提醒:

1.公车私用。违规使用公车、公款、公物或利用职权向下属单位和服务管理对象借用车辆,进行私人游玩、探亲访友等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区分情节轻重,依据《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处理。

2.违反驾驶安全要求。严防酒驾醉驾和交通肇事风险。如构成酒驾的,或者涉嫌危险驾驶罪或交通肇事罪的,《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等均规定了相应处分。

3.违规接受旅游安排。违规接受私营企业主、下级等管理和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活动,如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的,依据《条例》第一百零一条处理。

“五一”期间,可以放松的是身心,不能放松的是纪律。集团全体党员干部职工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和要求,自觉抵制不正之风,强化自我约束,加强相互监督,念好“紧箍咒”,打好“预防针”,把好“廉洁关”。过一个风清气正、舒心快乐的“五一”劳动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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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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