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洁提醒】风清气正过“五一”,廉洁漫画提醒您

美友826898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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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一”劳动节将至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

传承发扬光荣传统和优良作风

加强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意识

在节日前夕打好“预防针”

把好“廉洁关”

中交建冀交高投公司纪检监察室

为大家送上廉洁漫画

廉洁过“五一”↓↓↓

一、严禁违规收送名贵特产和礼品礼金,包括电子礼品卡、电子红包等。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规定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二、严禁公款吃喝、超标准接待、“一桌餐”、违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宴请。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

违反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三、严禁借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敛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规定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四、严禁巧立名目、违规发放津补贴福利。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五、严禁公款旅游以及接受管理服务对象安排的旅游和其他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公款旅游或者以学习培训、考察调研、职工疗养等为名变相公款旅游;

(二)改变公务行程,借机旅游;

(三)参加所管理企业、下属单位组织的考察活动,借机旅游。

六、严禁公车私用、私车公养,以及借用占用下属单位、管理服务对象车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九条规定

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的钱款、住房、车辆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七、严禁在监督检查、集中视察等工作中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做表面文章。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热衷于搞舆论造势、浮在表面;

(二)单纯以会议贯彻会议、以文件落实文件,在实际工作中不见诸行动;

(三)脱离实际,不作深入调查研究,搞随意决策、机械执行;

(四)违反精文减会有关规定搞文山会海;

(五)在督查检查考核等工作中搞层层加码、过度留痕,增加基层工作负担;

(六)工作中其他形式主义、官僚主义行为。

八、严禁借节日之机拉票贿选、跑管要官等违反换届纪律的问题。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

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说情干预、跑官要官、突击提拔或者调整干部等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九、严禁机关事业单位食堂日常用餐、公务接待用餐出现餐饮浪费现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

在公务活动用餐、单位食堂用餐管理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宣传教育、监督管理职责,导致餐饮浪费,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十、严禁酒后驾车、醉酒驾车等行为。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十一、严禁违规组织或参加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规定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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