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险:如实告知的重要性

泰康人寿
创建于04-28
阅读 241
收藏TA

需扫码在手机上打开
文章后点击更新提醒

  张女士在某保险公司为其本人购买了:“重大疾病保险➕百万医疗➕意外险”的组合保险,在购买时,保险公司代理人多次详细问询投保人张女士有无既往病史及身体健康状况,张女士均反馈无任何住院及异常。保单生效后,张女士因“阑尾炎”住院治疗并申请理赔,经保险公司调查核实,被保险人张女士属于带病投保,在投保前已有相关住院史,未在投保时将健康状况如实告知,最终,因张女士在投保前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理赔做出拒付解约的处理决定。

如实告知是保险法律的一项重要的原则,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将该保险相关的问询事项进行如实告知,投保人的告知应该全面、客观、真实、不能故意隐瞒或者拒不回答,更不能通过编造作假的手段来欺骗保险人。“如实告知”的法律理论依据是保险合同的最大诚信原则,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也是投保人的法律义务。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消费者应遵循最大诚信原则向保险公司反映真实的、实际的状况。


《保险法》有明确说明: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付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最后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人身保险产品时,一定要仔细阅读保险条款内容,了解保险责任,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请如实告知健康情况,避免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出现理赔纠纷

阅读 241
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