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10月27日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江泽民主席签署第六十号主席令予以公布。2011年12月31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11年12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胡锦涛主席签署第52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一是职业病病人数量大。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累计报告职业病50多万例,近年新发病例数仍呈上升趋势。由于职业病具有迟发性和隐匿性的特点,专家估计我国每年实际发生的职业病要大于报告数量。
二是尘肺病、职业中毒等职业病发病率居高不下。尘肺病是我国最主要的职业病,约占职业病病人总数的80%,近年平均每年报告新发病例1万多例。
三是职业病危害范围广。煤炭、冶金、化工、建材、汽车制造、医药等行业不同程度地存在职业病危害。
四是对劳动者健康损害严重。尘肺病等慢性职业病一旦发病往往难以治愈,伤残率高,严重影响劳动者身体健康甚至危及生命安全。
五是群发性职业病事件时有发生。一次性造成几十人甚至上百人患病,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公共卫生问题。
一是用人单位责任不落实。一些用人单位没有真正树立以人为本思想,对职业病危害的认识不足,对劳动者健康重视不够,防治主体责任不落实,没有采取有效的综合治理措施,违法行为大量存在。
二是政府监管存在薄弱环节。一些地方没有处理好经济发展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关系,职业病防治未能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监管机构不健全,基层监管力量薄弱,部门之间工作衔接不够,没有形成合力。部分地方和部门监管措施不到位,执法不够严格,对违法行为处理不力。
三是防治工作基础比较薄弱。许多工业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生产工艺落后,设施、设备简陋,职业病防治管理水平低,投入不足。职业病防治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不够完善,信息网络不健全,职业病预防、控制技术急需提高,宣传教育培训力度不够,应急救援能力有待加强。
加强了各级政府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领导监管体制得以理顺“防”主要由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治”涉及到体检、诊断和治疗, 主要由卫生部门来承担;“保”主要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更加强调预防为主 增加了工会组织监督企业防治职业病的规定 大力维护职业病患者权益
可以申请民政部门的医疗和生活救助
健康保障义务
保险义务
卫生防护义务
职业危害检测义务
职业危害告知义务
健康监护义务
特殊劳动者保护义务
职业卫生管理义务
报告义务
减少危害义务
不转移危害义务
培训教育义务
事故处理义务
举证义务
树立正确的职业安全卫生理念
1、从我做起,主动参与岗前培训;
2、遵守职业安全卫生规程等于珍惜生命、保护健康;
3、培养良好的操作行为,杜绝不安全的操作行为;
4、整理、整顿、清扫、清洁(4S),创建清洁工作场所;
5、熟知并遵守职业安全卫生警示标识;
6、安全装置和防护设施时预防职业安全卫生事故的有效手段;
7、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8、主动接受职业性健康检查,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
9、对待事故,沉着冷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