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泉税务】劳动节前廉洁提醒 : 风清气正过“五一”

美友232278017
创建于0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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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最光荣,清廉最可贵。“五一”劳动节将至,为进一步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防止节假日期间“四风”问题反弹回潮,营造廉洁文明、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国家税务总局石泉县税务局党委纪检组在此提醒全县税务系统干部职工:在节日期间,要时刻绷紧廉洁自律这根弦,守规矩、知敬畏、过廉节,自觉做好“八小时以外”行为的自律,坚决杜绝“节日腐败”,过一个风清气正、廉洁文明、舒心快乐的五一劳动节!

违规收礼,不可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 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规吃喝,不可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 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三条 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请、娱乐、健身活动,或者用公款购买赠送或者发放礼品、消费卡(券)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可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违规组织、参加老乡会,不可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二条 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有关规定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等,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违规发放福利,不可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 违反有关规定自定薪酬或者滥发津贴、补贴、奖金、福利等,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公车私用,不可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一十七条 违反有关规定配备、购买、更换、装饰、使用公务交通工具或者有其他违反公务交通工具管理规定的行为,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酒后驾车,不可以!

党员干部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规定,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党纪处分。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

《中国共党章程》第四十条规定:“严重触犯刑律的党员必须开除党籍。”《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应当开除党籍。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值班脱岗离岗,不可以!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三十一条: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疏于管理,贯彻执行、检查督促落实上级决策部署不力,给党、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节日“休假”,廉洁“不休”。全体党员干部要以节点为“考点”,以开展党纪学习教育为契机,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时刻拧紧廉洁弦,切莫染上“节日病”,不让“廉洁意识”一同休假,确保过一个风清气正的“五一”劳动节。


中共国家税务总局石泉县税务局

                     纪律检查委员会

                     2024年4月28日

编辑:汪成朝阳

审核:陈骁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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