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6日,海垦调委会成功调处一宗法院委托移送的信用卡合同纠纷。
【纠纷概要】吴某在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处申领信用卡,经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审核,于2016年11月24日获批开卡,账号为xxx。吴某激活该信用卡并多次消费后出现逾期情形,截至2024年1月18日,吴某拖欠信用卡本金19583.93元,利息(含复利)32412.1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5448.82元,合计67444.9元。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多次以电话、短信、信函等方式催收欠款,但吴某至今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为此,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决定诉诸法律。
【调解结果】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截至2024年1月18日,吴某尚欠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信用卡款项67444.9元【其中,本金19583.93元、利息(含复利)32412.15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5448.82元】。
二、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同意吴某分期偿还22400元,即吴某于2024年5月28日前支付7000元(已付5600元),剩余款项15400元分11期偿还,自2024年6月起至2025年4月期间,吴某每月28日前还款1400元。还款方式为:吴某向其信用卡(卡号:xxx)支付。
三、如吴某按上述第二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完毕,则双方就此结清该信用卡账户(账号:xxx)内的债权债务。
四、如吴某未按上述第二条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其还款义务,则自吴某违约之日起,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海口分行有权要求吴某一次性支付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全部款项【已还款项按偿还本金、利息(含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的顺序扣减】,以及自2024年1月1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