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司法所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集中警示教育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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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一将至,为做好社区矫正监管安全工作,提高社区矫正对象的身份意识,预防社区矫正对象脱管漏管与重新违法犯罪,2024年4月26日上午,大同司法组织在管社区矫正对象开展集中教育学习,省厅驻派民警杨国武警官、陈明警官及冯正园警官参加此次活动。

   会上, 首先由于玲玉所长对在管社区矫正对象点名,并强调会议纪律,于玲玉所长对社矫对象近期表现情况进行点评,近期手机APP打卡出现作弊现象,要求社区矫正对象不得抱有侥幸心理,必须严格遵守纪律法规,在五一节假日期间手机定位APP上报位置每天必须六次,保持手机24小时通讯畅通,不得出现人机分离现象,严格遵守请销假制度,不得擅自离开海口市,严格遵守社区矫正各项规定,遵守法律,不参与涉黑涉恶等违法行为。

     其次,杨国武警官及冯正园警官结合实际案例,对社区矫正对象进行教育,在矫正期间,要服从司法所监管,明确社区矫正对象身份,守住法律底线,从家庭及社会角度上,自己处于什么身份角色,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履行什么样的义务,自己要认真思考。

    最后,所有社区矫正对象集中观看了《今日说法:被追责的处方药》案例视频,该视频讲述了2023年年初,浙江省瑞安市公安局在工作中发现,几个有吸毒前科的人员有异常举动,他们到处寻找某些被管制的处方药,并互相分享“嗑药”经验。警方很快找到其中的一名吸毒人员李某,从其家中搜出大批某处方药的包装盒。李某说,他是通过“朋友”董某了解到这种处方药的,开始他只是吃一两片,后来服用的剂量越来越大就离不开了,一戒断就“感觉骨头里有蚂蚁在爬”。据此线索,禁毒民警顺藤摸瓜,先后抓获为李某提供处方药的董某、药店老板刘某、中间商潘某,并挖出最终源头,将这个违法贩卖处方药的犯罪链条一网打尽。《刑法》第三百五十七条规定,毒品是指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麻精药品通常具有双重属性,被患者正常使用发挥疗效作用时,属于药品;脱离管制被吸毒人员滥用时,属于毒品。2023年6月印发的《全国法院毒品案件审判工作会议纪要》规定,明知是走私、贩卖毒品的犯罪分子或者吸毒人员,而向其贩卖国家规定管制的、具有医疗等合法用途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以贩卖毒品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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