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公正执法的实际行动维护良好营商环境

综合二科(农业)
创建于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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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我局综合二科(农业)妥善处理了一起投诉我区某大型商超销售过期卫生用农药的问题。4月14日,某投诉人到我区某超市购买了一瓶卫生用农药(雷达杀蟑气雾剂),称回家后发现此产品是2022年生产的,按照保质期两年的规定已过期,将此事反映到我局。

      接到投诉后,执法人员立刻来到此超市调查核实情况,现场检查了正在销售的此产品,发现正在销售的此产品生产日期全部是2023年的,是合格产品。执法人员调查了解到,在此之前,投诉人曾与超市沟通过,超市按照7天无理由退款的规定,答应其退款退货,但投诉人不答应,而是向超市索要500元赔偿金,投诉人隐瞒了上述索取赔偿、拒绝退货退款的事实。超市管理人员向执法人员介绍,此超市规定,要定期检查在售货物,对快到保质期的货物逐一登记,在货物到期前将货物下架,其现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即将到期货物原始记录。执法人员要求超市管理人员提供此产品的进货和销售记录。执法人员查看超市电脑上的进货和销售记录发现,此产品是2023年10月20日进的货,共12瓶,截止执法人员检查前,共销售了7瓶,有5瓶未售出,与现场查验的货架上的产品数量相符。在售出的7瓶中,有投诉人购买的1瓶,销售记录上的售出时间与投诉人提供的小票上的时间一致。双方争执的焦点在生产日期上,超市管理人员称此批产品均为2023年生产的,不承认2022年批号的产品是超市卖给他的,认为投诉人的小票仅能证明其从此超市购买了此批气雾剂,无法证明他购买的是过期产品。

      执法人员认为虽然投诉人向我局提供了过期产品照片,但无法证明照片中的2022年生产的产品是2024年4月14日从此超市购买的。鉴于投诉人反映的问题无确凿证据,事实不清,我局认为不应立案处理。执法人员据实将调查情况告知投诉人。

      维护良好的营商环境,保护合法经营者,打击违法违规行为,是执法部门的职责。我局综合二科(农业)执法人员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依规处理了此事,有效维护了合法经营者的权益,同时也制止了敲诈勒索不法行为,为我区构建良好营商环境发挥了保驾护航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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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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