运用转化知识产权,助力赋能科技金融 言法润行“应知应会Q&A”2024年第二期

言法润行
编辑于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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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年4月26日是第24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本次知识产权宣传周的主题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促进高质量发展”。近年来,随着知识产权保护意识日益增强,知识产权转化运用领域新需求持续涌现,结合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助力科技金融赋能科创企业的要求,省分行法律事务部针对知识产权质押问题,制作本期“应知应会Q&A”,供参考学习。


Q:知识产权质押标的有哪些?

A:根据《民法典》第123 条第2款规定,知识产权的客体包括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和法律规定的其他客体。前述客体中的财产权利均可出质,实践中常见的质押标的为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和著作权,近年陆续出现以地理标志、集成电路布图和植物新品种权质押融资的案例。


Q:质押标的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A:首先,知识产权具有时效性。我国《专利法》第42条、《商标法》第39条、第40条、《著作权法》第22条、第23条明确规定了超过法定有效期或续展未获批准的知识产权不得出质。其次,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保护效力仅限于授权国境内。再次,违反法律规定的智力成果不能用于质押。最后,出质标的仅限财产权。知识产权中的人身权,比如著作权中的署名权、发表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不得用于出质。


Q:法律对出质人身份有何限制?

A:出质人可以为债务人或第三人,但必须享有相应的处分权。在出质的知识产权属于共有的情形下,根据《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4条、《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第3条第2款、《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除非另有约定,质押需要全体共有人同意,此处未区分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Q: 知识产权质押设立须经哪些程序?

A:质权人与出质人应当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并前往有关机关登记,质权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著作权质押登记机关为国家版权局、专利权和注册商标专用权登记机关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类型知识产权质押登记机关依照相关主管部门规定予以确定,应保证质押登记的有效性和唯一性。目前,江苏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国家金融监管总局江苏监管局印发通知明确银行机构知识产权质押登记可通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业务办理系统进行线上办理。



文件依据:

*  《专利法》第42条:发明专利权的期限为二十年,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期限为十年,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为十五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自发明专利申请日起满四年,且自实质审查请求之日起满三年后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就发明专利在授权过程中的不合理延迟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但由申请人引起的不合理延迟除外。

     为补偿新药上市审评审批占用的时间,对在中国获得上市许可的新药相关发明专利,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专利权人的请求给予专利权期限补偿,补偿期限不超过五年,新药批准上市后总有效专利权期限不超过十四年。

*  《商标法》第39条: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十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  《商标法》第40条:注册商标有效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十二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六个月的宽展期,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十年,自该商标上一届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期满未办理续展手续的,注销其注册商标。

     商标局应当对续展注册的商标予以公告。

*  《著作权法》第22条: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  《著作权法》第23条:自然人的作品,其发表权、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

     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视听作品,其发表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创作完成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本法不再保护。

*  《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第4条:以共有的专利权出质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  《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第3条第2款:共有商标办理质权登记的,除全体共有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  《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第3条第2款:以共有的著作权出质的,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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