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福山镇建筑垃圾管理的通告

TK
创建于04-24
阅读 326
收藏TA

需扫码在手机上打开
文章后点击更新提醒

为进一步规范福山镇建筑垃圾处置管理,遏止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乱象,有效改善镇域生态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堆放地点


澄迈县福山镇建筑垃圾临时堆放点:澄迈县福山福鑫汽修厂门口路往里50米(澄迈县福山镇生活垃圾堆放点隔壁)。

二、准入分类标准

建筑垃圾运至临时堆放点前需先分类,严禁将生活垃圾、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等混入建筑垃圾。

三、收费标准


建筑垃圾堆放不收取费用,免费!!!


四、清运处置要求


(一)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所有建筑垃圾必须及时清运处置,实行密闭运输,沿途不得丢弃、抛撒,车轮不得带泥行驶污染道路。


(二)严禁将生活垃圾、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严禁擅自设立弃置场收纳建筑垃圾等行为。


五、相关法律法规


对违反本通告要求,未运送至金江镇人民政府指定堆放地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行为的,将依据以下法律法规进行行政处罚。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分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以罚款:


(一)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将危险废物混入建筑垃圾的;


(三)擅自设立废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行为之一的,处200元以下罚款;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3000元以下罚款。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建筑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下罚款。


《海南省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堆放到指定的地点。违反规定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特此通告。



                           澄迈县福山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24日

阅读 326
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