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3日,海垦调委会成功调处了一桩人民法院委托移送的信用卡合同纠纷。
【纠纷概要】覃某某向某银行海口分行申领该行信用卡,经某银行海口分行审核,于2019年10月15日获批开卡,账号为5******3。覃某某激活该信用卡并多次消费后出现逾期情形,截至2024年1月9日,覃某某拖欠信用卡本金34610.14元,利息(含复利)11860.7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632.15元,合计48103元。某银行海口分行多次以电话、短信、信函等方式催收欠款,但覃某某至今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为此,某银行海口分行决定诉诸法律。
【调解结果】经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双方确认,截至2024年1月9日,覃某某尚欠某银行海口分行信用卡(账号:5******3)款项48103元【其中,本金34610.14元、利息(含复利)11860.71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632.15元】。
二、某银行海口分行同意覃某某分期偿还36000元,即覃某某于2024年5月26日前支付8000元(已付6000元),剩余款项28000元分14期偿还,自2024年6月起至2025年7月期间,覃某某每月26日前还款2000元。还款方式为:覃某某向其信用卡(卡号:6**************7)支付。
三、如覃某某按上述第二条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完毕,则双方就此结清该信用卡账户(账号:5******3)内的债权债务。
四、如覃某某未按上述第二条约定按期足额履行其还款义务,则自覃某某违约之日起,某银行海口分行有权要求覃某某一次性支付本协议第一条确定的全部款项【已还款项按偿还本金、利息(含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的顺序扣减】,以及自2024年1月10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利息以所欠本金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五计算,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五计收复利,逾期还款违约金按每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百分之五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