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期冲动为我们敲响警钟——龙岩九中法治教育报告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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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建于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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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不彪悍枉少年”!青春,是人的一生中最意气、最富有激情的岁月。青春年少固然美好,但年少的日子总会伴随着叛逆和迷惘。因此,我校联合新罗区人民检察院开展送法进校园活动,为同学们答疑解惑,科普法治知识。

本次报告会由新罗区人民检察院未成年人刑事监察科的陈思为我们开讲。她综合了一些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近期社会时事热点为同学们讲解法律知识。

1.未成年人盗窃、抢劫案件

      盗窃、抢劫案件在未成年人犯罪中占比高达50.8%,犯罪契机大多来源于青少年的贪图享乐由幻想不劳而获以及模仿影视作品中的作案手法,造成一辈子的污点。陈思为同学们举了一个现实案例:某在校初中生从网吧回家路途中,遇到一辆停在路边却没有上锁的白色助力车,由于身上没钱变萌生了盗窃的念头,设法破坏车头锁后盗走该助力车。因为一时贪念酿成大错,后来被抓住宾馆处以拘役5个月的惩罚。

2.故意伤害案件

      正值青春期的未成年人们血气方刚,也容易意气用事,往往因为争风吃醋和口角之争酿成打架斗殴事件,更甚者还有出现凶杀这种反社会性质的恶劣事件的发生。陈思提醒同学们,不要忽视任何一个冲动的暴力行为的危害性,它可能会产生你无法预估的严重后果。

陈思以近期社会热点事件“邯郸校园杀人案”作为事例为同学们科普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置方法。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如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通过这些犯罪情形界定的理清,让同学们更直观意识到,自己不仅受法律保护,同时也受到法律的约束,未成年人不是犯罪的保护伞,检察机关在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及治理上也加大了力度。

3.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是不同于以往普通刑事犯罪、依托于网络的一种犯罪类型。这种诈骗形式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不断更新换代,分组分析的分工也越来越细,令人防不胜防,期中有一种电信诈骗,就是从大家熟悉常用的微信软件入手来开展的。有不少人碍于朋友情面,出售自己的微信号、银行卡,从而走上犯罪之路。陈思在这里也分享了一个事例:某在校学生由于租金的诱惑讲自己的微信号借给朋友使用,并且还找了其他同学、朋友的微信号出租给朋友,获利3000元左右。由于这些微信号被用于电信诈骗,这些微信后来被停用,被害人报案后案发,该学生也受到相应惩罚。

普法教育,敲响警钟

报告会的最后,我校张黎群主任总结到:你们处于人生的关键期,稍有不慎就会因为一时冲动而误入歧途。今天的法治报告会,除了给大家科普法律知识,更多的想要让同学们擦亮自己的眼睛,自觉抵制不良诱惑,懂得用法律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让你们的青春在法律的保护下,明媚而热烈地绽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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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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