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学】《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

崇仁路小学
创建于2024-0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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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总书记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上强调,以学习贯彻新修订的纪律处分条例为契机,在全党开展一次集中性纪律教育。经党中央同意,自2024年4月至7月在全党开展党纪学习教育。这次党纪学习教育,是加强党的纪律建设、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举措。为引导广大党员干部进一步学纪、知纪、明纪、守纪,即日起,将陆续推出《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相关内容连载,敬请关注学习!

今天为您带来的是第三期(第五条、第六条)。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五条

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成为极少数。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六条

本条例适用于违犯党纪应当受到党纪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和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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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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