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密法普及教育篇

用户4486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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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条严禁行为”

《保密法》中明确的严重违反保密规定的“十二种行为”:

违反保密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的;

2、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的;

3、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的;

4、邮寄、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或者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的;

5、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的;

6、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的;

7、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未采取保密措施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的;

8、将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的;

9、在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在涉密信息系统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的;

10、使用非涉密计算机、非涉密存储设备存储、处理国家秘密信息的;

11、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的;

12、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计算机、涉密存储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的。保守国家秘密是每个单位和公民应尽的义务,是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重要根基,我们每一个人在工作、学习、生活中都应做到合法知密、不传密、不泄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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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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