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非法买卖银行卡
姜某找到黄某,说急需一批银行卡账户。于是黄某在网上购买了一批未实名认证的电话号码,以每套(银行卡、U盾)人民币80至100元的价格组织某乡镇的农民集体前往银行机构办理银行卡。银行工作人员在办理开户业务时候发现异常,拒绝其开户申请,立即上报当地人民银行并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根据线索一举捣毁了包括姜某在内的诈骗团伙,涉案近千万。本案中,犯罪分子通过使用农民开立的银行账户完成资金存取和转账,清洗诈骗所得。
案例二 广西梧州岑某意涉黑洗钱案
经查,从2010年开始,以岑某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高额非法收益。
岑某意为了将其非法所得合法化,有意识地将其非法收益交由其弟岑某桂统一管理,岑某桂明知为岑某意保管的财产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违法犯罪所得,仍然以其个人名义在多家银行开设专门账户进行管理,并试图通过投资砖厂、松脂等正当生意将黑社会违法犯罪所得合法化。案发后,经司法鉴定,岑某桂清洗违法犯罪资金共计人民币608.84万元。
2014年10月27日,广西高院二审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岑某桂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案例三 陈某受贿洗钱案
原赣州市某区城管局长胡某某要求陈某提供其本人银行账号帮胡某某接收一笔100万元的款项,陈某在明知此款系贿赂款的情况下,仍使用其本人银行账户接受此款转账。后胡某某将自己收受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50万元现金交给陈某,陈某也依然帮其保管,并存入自己的银行账户。陈某应胡某某安排,先后将其为胡某某保管在自己银行账户里的贿赂款转给多人,以掩饰犯罪所得的非法性。
2019年9月26日,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宣判,依据《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陈某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