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朝年间,岁在癸卯。秋月。地处江西玉山城东之隅。时有上饶陈姓某女,因伴儿求学而租居玉山城东郭某林之所。
未及月,因不胜嘈扰而欲退所租之所另寻他处。
郭某不悦。乃备纸笔,伙家人,提灯细细勘察陈女所租之居室内各处;但凡地上墙面门窗等有鲜微痕迹,皆贴胶布以记之,居室什件,稍有划痕,磨损,微渍;亦一一记录,共记得不下数十处之多。而后,由郭某定损共计万余金,迫陈女赔偿。
陈女大窘,号啼哀求无果;求之地保。保曰:郭某之举然也,并无敲诈之嫌。女复诉之官府。府吏至,谓女曰,汝可出四千金以了。陈女无奈,忍辱赔付郭某四千余金后另租他处。
然郭某心犹不愤;间或扰之。尝路遇陈女,全然不顾其待孕之身,持砖石以击之。噫,昭昭日月,朗朗乾坤,郭某恶行竟如是矣!
陈女悲愤。无奈之际,将郭某提灯定损,持砖击人等等行径,发之网络,昭示天下。
天下哗然。有曾为郭某林建造房屋之时,为其出工出力,供材供料粉刷,安装门窗水电家俱一干人等,纷纷声讨郭某,控其侵占血汗之钱或各种敲诈以致血本无归; 更有曝其六层房屋,全系违法之建筑,官府竟从未曾追究!
一时间,天下舆情汹涌,民众莫不愤慨,纷纷讨伐郭某恶行。 累及江西各级府衙、府吏,饱受针砭。
而深受其害者,玉山邑内及邻近餐饮、酒肆,旅游景点等各种营生;门可罗雀,民众本欲往者纷纷驻足毁约;人人皆恐彼处多有郭某之徒而弗敢趋也!
玉山府急出告示,称郭某林恶行系其个人之举,无关本土乡风民俗。
并以景区酒肆低折价格以招徕游客。然民众坚不买帐。收效甚微。
因舆情不断发酵,民意汹汹;朝庭震怒。各级官员惶恐不已;乃命速拿郭某,投之以狱。一并令其退还陈女四千余金;期以此速堵天下人悠悠之口也。
或曰:穷乡僻壤出刁民。闽赣原乃荒蛮之地,有此不足为奇。是言谬矣!天朝乱象,不胜枚举,
骇人听闻之事,不绝于耳;伤天害理之举,屡屡发生。又岂独赣地郭某林之举耶?
异史氏曰:治国者,先治吏。明主治吏不治民。上者,民之表也,表正,则何物不正。惟吏治清明,方民风淳正。今之天朝;衮衮诸公,高居庙堂,皆乃营营苟苟之辈,擢居要职者,多为营私贪腐之徒。以此示下,则坑蒙拐骗,敲诈勒索,假冒伪劣,巧取豪夺,以权谋私,各种贪腐则如春风野草,除之不尽;蓬勃而生。今之德行崩塌,世风日下,
一如百疮发于躯,病入膏肓,无以复加矣!
呜呼,先帝立国之初吏治清明,路不拾遗。而今不过数区区十载宛成满目脓疮,何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