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美校园,远离欺凌 ——聆听金桥双语学校开展校园防欺凌法治教育讲座有感

韵香
创建于04-13
阅读 1021
收藏TA

需扫码在手机上打开
文章后点击更新提醒

鸟儿因翅膀而自由翱翔

鲜花因芬芳而美丽恋人

校园因文明而和谐进步

让健康与我们相随、相依、相伴!

通知

唐山金桥实验学校于2024年4月13日(周六)上午9:00(8:30注到)在金桥小学高丽铺校区举行“校园反欺凌工作站”成立仪式,同时将聘请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研究员、教育部首批中小学校长法治教育培训专家、中国教育学会教育法律与政策分会常务理事石连海博士就校园反欺凌进行专项培训讲座。

呈现预防欺凌工作轨迹

01:37

“校园反欺凌工作站”揭牌仪式

00:22

区长讲话

教授讲话

校园欺凌分析与预防

—石连海教授专题讲座

和美校园  远离欺凌

—学习感悟

古语有云:“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为了增强学生法制观念,提升学生自身安全防范能力,杜绝校园欺凌事件发生,营造和谐的育人氛围,保障学生身心健康,构建平安和谐校园。2024年4月13日上午,有幸聆听了石连海教授的一场深入而富有成效的预防校园欺凌专题讲座。

石教授高屋建瓴的讲座,为学校如何防欺凌工作指点迷津,明确方向。在讲座中石教授结合学生的身心特点,从“什么是校园欺凌”“常见的校园欺凌行为有哪些”“遇到校园欺凌时该怎么办”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讲解,列举了学生中存在的恃强凌弱、以大欺小、威逼利诱等问题,结合真实案例,让我们认识到校园欺凌行为不仅会受到社会舆论和道德谴责,而且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石教授通过播放一帧帧触目惊心的欺凌PPT图片、一段段令人深恶痛绝的视频,让我在图文并茂的讲解中更进一步地了解到欺凌的危害性。他呼吁:团结友爱是和谐学习生活的基础,在遇到矛盾纠纷时也要理性对待,以冷静的方式解决问题;如何预防与应对校园欺凌。本次讲座还从正反方面列举了诸多应对校园欺凌的方式,普及了相关法律知识。做为聆听者对欺凌工作有了“路转溪头忽见”的感觉。

法治知识科普

一、校园欺凌的概念

发生在校园内外的暴力行为,包含身体伤害、言语侮辱、社交排斥等。其中的具体体现在:

1.肢体接触

通过肢体动作去恐吓、伤害他人;如暴力推搡、拳打脚踢、抢夺或勒索财物等。

2.言语欺凌

通过骚扰、辱骂性语言对他人进行伤害;如当面或背后羞辱、讥讽、嘲笑、诅咒、起外号等。

3.社交欺凌

通过故意离间破坏同学之间的关系;如散播谣言、暴露他人隐私、损毁他人形象、排挤等。

4.财务欺凌

通过物品等对他人进行伤害;如强行占有或破坏物品、索要财物等。

二、预防校园欺凌的措施

(1)保持镇定,不硬碰硬,以自身安全为先,寻找机会求救,可通过异常动作引起周围人的注意;

(2)主动避险,在校内外尽量结伴而行,避免单独一人行走;

(3)及时救助,不要因为害怕而不敢向老师或家长求助,要像遇到坏人就报警一样,遇到校园欺凌跟大人求助,不要独自承受身体和心理的创伤;

(4)不做旁观者,看到欺凌事件,及时报告给老师;

(5)在学校要多参加集体活动,与同学友善相处,理性解决矛盾;

(6)平时不玩网络暴力游戏、不看暴力影视剧和书籍。

三、校园欺凌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一)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

(二)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

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预防“校园欺凌”,做到“三不” 

不做受害者

1.不携带较多的钱,以及手机等贵重物品,不公开显露自己的财物。

2.前往厕所、教室拐角或者学校附近巷子等校园欺凌多发地时尽量结伴而行。

3.与同学友好相处,宽容、理性、平和解决矛盾,不采用过激方式。

4.提升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平时加强身体素质训练,以便在危险的时刻进行自保。

不做欺凌者

故意殴打他人、暴力侮辱他人、暴力索取他人财物、故意非法伤害他人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强制侮辱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

不做附和者或冷眼旁观者

1.拒绝煽风点火,拒绝成为欺凌者的“帮凶”。

2.拒绝当事不关己的旁观者,适当对被欺凌者表达同情和关心。

3.在能力范围内施以援手,帮助被欺凌者。

4.及时向老师、家长报告,甚至报警。

校园需要阳光,

温暖少年的心,

少年更要向阳而行,

谱写勇敢的行动之歌。

预防校园欺凌是一项长期的工作,这次讲座活动不仅使我认识到校园欺凌危害性,也增强了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作为学校的领航人,学校将持续深化法治校园建设,关心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以及思想道德的建设,确保校园平安、和谐,让学生们健康、快乐地成长。

防欺凌工作要未雨绸缪

有洞察力

有扫除力

有执行力

不做驼鸟,做海鸥!


没有比腿更长的路

没有比脚更高的山

坚信

教育教学工作

定会灿灿辉煌


编辑:李秀环

2024.4.13

阅读 1021
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