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总工会第十三期"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

涿州市养路工区
创建于0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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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困难职工的帮扶力度,在职工中广泛开展互助互济活动,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救助困难职工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办字[2009]101号)及《河北省“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管理办法》(冀工发[2015]23号)和《河北省总工会关于开展2024年度“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通知》的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是河北省工会组织统一开展的,多渠道募集帮扶救助资金,为患重大疾病、遭遇重大意外事故的职工及其家庭提供救助的互助互济活动。

第三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以服务职工为宗旨,是倡导全市广大职工发扬工人阶级团结友爱、互助互济的优良传统,坚持个人自愿、以团体形式参加的活动。

第四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量入为出的原则,活动资金实行市级统筹。

第五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互助金募集及实施救助,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及突出“互助性、普惠性、应急性”的原则进行。各级工会对募集资金的管理、使用情况,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并向社会公示。

“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的募集、使用和管理接受政府审计和社会监督。


第二章 参与对象和交费标准

第六条本市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会组织中的在岗职工,均可由所在单位基层工会统一组织参加本活动。倡导职工一次性交纳本人一日工资收入。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职工收入水平,本期活动暂定我市的互助金缴纳标准为:60元/人,全市统一标准,职工自愿缴费的标准不设上限。互助金主要由参与职工个人交纳。用人单位和有条件的地方工会或基层工会可以对参加活动的职工在互助费用方面给予一定的补助。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软件管理的困难职工,随所在单位参加活动时,职工个人应交纳的互助金,可由用人单位或基层工会代为交纳。互助金一经交纳,不再退还。


第三章 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第七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募集资金,主要用于对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参与职工及其家庭分类分层阶梯化按比例给予救助:

(一)参与职工在活动当期内,经省内外二级以上医院首次确诊患二十四种重大疾病住院的,个人支付部分(发票金额一基本医保统筹支出金额)达到2000元(含)以上,10000元(含)以下,救助比例为20%;10000-30000元(含),救助比例为25%;30000元以上,救助比例为30%,救助额最高不超过30000元。职工首次患恶性肿瘤,因特殊情况未在省内外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因放、化疗等治疗方法产生的门诊费用、非首诊住院的参与职工,按照患其他疾病条款进行救助。患病职工当期内只救助一次。

(二)患其他疾病(含非首次确诊二十四种重大疾病)的参与职工,活动当期内在省内外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单次住院费用总额达到8000元以上(含),按照个人支付部分的14%给予救助,救助额最高不超过20000元。每期救助为一次住院费用。

(三)参与职工因病猝死,给予一次性5000元定额救助。

(四)参与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包括未满18周岁及超过18周岁但仍在正规全日制学校就读的子女,但不包含在读硕博士生)。活动当期内首次确诊患二十四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活动当期内在省内外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按照单次个人支付费用的20%合予救助,救助额最高不超过5000元。参与职工的直系父母(不包括岳父母、公婆)首次患二十四种重大疾病的一种或几种的,活动当期内在省内外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按单次个人支付部分计算,10000元(含)以下,给予1000元定额救助;10000-30000元(含),给予1500元定额救助;30000元以上,给予2000元定额救助(父母是在岗职工,或因患大病救助过的不再救助;多子女参加活动的,仅限一人申请)

同一病种不重复救助。每期救助为一次住院费用。

(五)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及其家庭成员活动当期内患病住院的,市总工会根据一日捐资金及困难职工管理权限,分别开展专项救助活动。

(六)住院治疗时间跨活动周期的,按入院时间所在年度的

救助政策实施救助

(七)同一救助期内,单个参与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直系父母均最多救助一次,在救助当期内,每名捐款职工享受的最高总救助额度为30000元(含对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直系父母的救助金额),且不得超过住院医疗费用的个人支付部分总额。

(八)从2024年1月1日开始,“两项免费保障”活动所需费用纳入到“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范围统一管理。符合两项保障申报条件的,救助标准按照《河北省总工会关于修订印发<河北省工会会员非工伤意外伤害及家庭财产火灾损失免费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奠工办发[2016】12号)文件规定执行。参加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职工,发生因非工伤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残疾或家庭财产火灾损失,根据伤残和损失程度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额为30000元;纳入全国工会帮扶工作管理系统的困难职工以及持有“河北工会会员卡”的工会会员,发生因非工伤意外伤害造成的身故、残疾或家庭财产火灾损失,根据伤残和损失程度给予救助,最高救助额为20100元。符合“两项免费保障”申报条件且同时符合“职工互助一日捐”申报条件的,可同时按照活动政策申请。

(九)对于因就诊特需病房或断缴医保等相关特殊情况造成基本医保统筹支付为零、未报销住院费用的,根据医保最低报销比例(总费用的55%)计算个人支付金额,即个人支付金额=总费用一(总费用*55%)。以上情况,严格按照本章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使用计算后的职工个人支付金额进行救助。


第四章特殊救助制度

第八条 各级工会建立紧急救助制度。对于特别重大的救助事项,经本级“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核实后将决议上报至市总活动领导小组同意后立即给予救助。如需突破皮原救助标准,由市级以上“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决定,并报同级“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

第九条市总工会可依据各地实际,建立对救助对象的二次救助制度或者补充救助制度。每一个或两个活动周期结束时,可根据资金结余情况,针对因病因伤住院费用较大,或因慢性病造成医药费支出数额较大,未享受到救助或已享受救助但标准较低的参与职工,开展专项救助活动。也可根据全市各地实际,每次确定一两个原来未纳入救助范围的病种,开展专项救助活动,扩大活动的影响力,具体项目由基层工会上报、市总工会研究确定。


第五章救助期限和除外责任

第十条救助期限每期为一年。本期活动救助期为2024年7月1日0时至2025年6月30日24时(救助起算日期按入完日期计算),期满,本期救助责任即告终止。救助申请受理期截止到2026年6月30日,逾期提出申请的,不再受理和救助。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活动无救助责任:

(一)参加本活动的单位、职工有欺诈、作弊行为。

(二)工伤和患职业病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被医院错误诊断为本办法规定的救助范围内的重大疾病的。

 (四)自杀、自伤等故意行为造成伤害和损失的。

  (五)犯罪、吸毒、斗殴及醉酒等行为造成伤害和损失的。

(六)因地震、洪涝、暴风雪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伤、损失。

(七)参与职工及其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直系父母为犯罪人员的,不在救助范围内容。

(八)其他违法违章行为造成伤害和损失的。


第六章救助资金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二条救助对象的申报程序包括:关注公众号、注册、申请、审批、拨付和建档等程序。关注公众号或搜索“保工普惠”微信小程序:进入保工微讯订阅号点击“职工互助一日捐”,或进入保工普惠小程序点击“职工互助”模块进行操作。

注册:打开“职工互助一日捐”申报模块,申请人使用本人的手机号注册并激活账号。

申请:申请人向所在单位工会提供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对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进行核实,确定申报人符合申请救助条件的,应由工会工作人员指导申请人填写《保定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并协助申请人将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通过保工微讯订阅号或保工普惠平台上传清晰照片。在异地转移就业的缴费职工,凭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在缴费地工会申请救助。

审批:第三方机构接收到完整清晰的申请材料后,对申请人

提供的相关证件及证明材料进行核实,一般救助事项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程序。

拨付:通过审批程序,及时给付救助金,未通过审批程序的及时告知理由。

异议的处理:对于救助结果有异议的职工,在收到救助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向第三方机构提出复议申请,由当事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由申请人提供救助材料原件交到第三方机构,第三方机构上报到保定市总工会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复核申请。第三方机构根据职工互助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的复核结果进行审核处理。超过申请时限,不再受理。

建档:申请人救助事项电子档案由第三方建档保存。每月初5个工作日内出具上月《保定市职工互助活动救助情况明细表》提交给“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季度第一个月前5个工作日内将上季度电子档案转交给“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确保交接手续完善。申请人救助事项纸质档案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工会建档保存。

第十三条救助所需材料。本人患二十四种重大疾病参与职工向所在单位工会组织申请救助时,应填写《保定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一份,并提供本人身份证、省内外二级以上医院出具的首次住院诊断证明、首诊病例(含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手术报告、病理报告或确诊报告、化验单等)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据(附参保人员出院结算详细支付信息)。捐款职工的未就业配偶、未成年子女、直系父母患二十四种重大疾病申请救助时,除提供以上材料外,还需提供患病亲属身份证、基层工会开具的关系证明、“掌上12333”或“河北人社”APP中申请的失业登记证明。患其他疾病、非首诊大病的参与职工申请救助应填写《“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提供本人身份证、住院病历首页和住院医疗费用结算单据(附参保人员出院结算详细支付信息)各一份。参与职工因病猝死申请救助应填写《保定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一份,并提供本人身份证、居民医学死亡证明、抢救记录各一份。职工首次患恶性肿瘤,因特殊情况未在省内外二级以上医院住院治疗的,因放、化疗等洽疗方法产生门诊费用申请救助的,应填写《保定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救助金申请审批表》一份,并提供本人身份证、诊断证明、门诊病例、医疗门诊收费票据各一份。

第七章资金的募集、管理、使用和监督

第十四条“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行基层为基础,市级统筹调剂为主的体制,募集、管理和使用资金。“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以基层工会为单位募集资金,并按规定上解。基层工会按照隶属关系全部上解市总工会或县(市、区)总工会,各县(市、区)总工会在资金募集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将募集的全部互助金上解到市总工会支付中心一日捐账户,由市总工会统一管理使用。一日捐活动账户名称为保定市总工会,账号:1306054080120112 00003933开户行保定银行天威路支行(注:我市所属各单位在银行缴纳一日捐捐款时,收款单位填写“保定市总工会”,缴款人一栏必须填写单位名称,不得填写个人名称)。各县(市、区)总工会往期结余的互助资金原则上仍由各县(市、区)总工会管理使用,主要用于第十一期救助对象的救助。

第十五条第三方机构负责全市范围内救助事项的审批。在当期内“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调剂资金出现空缺时,可在下期募集资金中拆借,下期的活动实施细则在本期活动结束后可进行重新修订。

第十六条县级以上工会应当开立“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资金银行专户,专门核算管理。并纳入各级工会财务帐内统一核

算,使用“代管经费”科目,下设“职工互助一日捐”,按交款单位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工会募集的资金,统一开具《河北省公益事业接收捐赠统一收据》,并注明“职工互助一日捐”款项,县以上工会购买收据费用从“行政支出一其他行政支出”中列支。

第十八条直接收取职工互助金的基层工会,要将参与职工名单登记造册,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县级以上工会收到下一级工会上解的募集资金,要将收费收据记帐联作为记帐凭证的附件。

第十九条严格资金使用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挪用、改变资金用途。对募集资金执行登记、统计、上报制度,不得拖延或瞒报。当期活动结束后,本级工会就此项资金的募集、使用情况逐级向上一级工会作专项报告,并通过各种渠道及时向职工公开,向社会公示。结余资金结转下期使用。严禁私设账外账、小金库。

第二十条 县级及以上工会应加强对第三方机构一日捐资金使用管理情况的监督。当期活动结束后3个月内,第三方机构应就资金的募集、使用情况逐级向县级、市级工会作专项报告,结余资金可结转下期使用。不允许设帐外帐、小金库。

第二十一条 县级及以上工会经审组织应把“职工互助一日捐”募集、上缴列入对工会经费收入审计审查的重点内容,并公布审计审查结果。各县(市、区)总工会在当期活动结束后的6个月内,将社会中介机构或者本级经费审查中心出具的审计报告报送市总工会。

第二十二条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所需的工作经费,列入工会经费年度预算安排解决。具体费用参照各地各单位募集

资金总额和救助资金支出总额综合确定。


第八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二十三条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由市总工会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分管保障工作的县级领导为副组长,市总工会保障工作部、财务部、宣教和网络工作部、经费审查中心、机关纪委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保障工作部。

第二十四条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订“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实施细则等政策性文件。

(二)负责全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组织、发动、督导检查。

(三)每年向领导小组报告活动年度开展情况。

  (四)按审批权限审查和批准使用救助资金。

第二十五条 各县(市、区)总工会均应成立活动领导小组和办公室,明确工作职责,负责本区域内“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六条基层工会开展“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的组织发动。

(二)负责本单位职工互助金的收集、建账及将参与职工名单登记造册工作。

(三)负责本单位申请救助职工情况的核实、申报工作。


第九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以欺诈、舞弊行为获得的救助金,应予以追回。

第二十八条 各级工作机构、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工会责令改正,并公开通报查处结果;情节严重的,由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查处。

(一)违反规定程序和审批权限使用互助金的;

(二)违反规定滞留、截留应当上解、下拨互助金的;

(三)设立账外账、小金库的;

(四)挪用、冒领、贪污互助金的;

(五)拒绝或阻挠有关部门依法实施审计、监督的;

(六)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所称一日工资收入,是指月工资收入/月法定工作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按照国家劳动人事部门认定的月工资收入核算日工资;各类企业职工和其他劳动者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的有关规定核算日工资。

第三十条本细则所称二十四种重大疾病,是指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终末期肾病(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月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脑损伤;严重帕金森病;严重皿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语言能力丧失;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

 二十四种重大疾病以外的其他疾病是指,患病职工单次住院总费用超过8000元(含8000元)的疾病。

第三十一条本细则所称“救助”包括对全部救助对象的各项救助、补助等。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解释权归保定市“职工互助一日捐”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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