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严格落实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芦溪县应急管理局现对2例安全生产行政处罚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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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存危险化学品(柴油)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80条第5款和《江西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细则》第131项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人民币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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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修工无电氧焊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作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以及《江西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裁量适用细则》第20项规定,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行政处罚叁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