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航,伴我成长——致家长一封信

晋江市深沪镇第二中心幼儿园
创建于04-12
阅读 385
收藏TA

需扫码在手机上打开
文章后点击更新提醒

尊敬的家长朋友们:           

你们好!     

法,国之权衡也,时之准绳也。为全面开展“小手拉大手”法治宣传活动,进一步提高幼儿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自我防范意识,打造文明守纪的和谐校园,同时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希望家长、老师共同学习相关政策法规,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提高自身的法治素质和法治观念,以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去熏陶幼儿。          

小朋友的健康成长是我们的共同愿望,法治教育一定要警钟长鸣!

一、法制宣传,从我做起

了解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是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公民的基本权利

(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照法律纳税。

(6)其他义务,如劳动的义务、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等义务。

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解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二、法制宣传,从我做起

为达到“家校携手,共育英才”的目的,希望家长带领孩子共同学习相关政策法规如《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道路交通安全法》《食品安全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小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条例》等,教育孩子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和道德,并提高自身的法治素质和法治观念,以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去熏陶影响孩子。

(1)教育孩子不进网吧、歌舞厅、游戏厅等未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所。

(2)教育孩子不吸烟、不喝酒、不参与打架斗殴;严禁收藏、携带管制刀具、枪支等违禁物品,更不允许将这些物品带到学校。

(3)教育孩子坚决抵制“黄、赌、毒、邪”等社会丑恶现象,严禁孩子接触毒品。

(4)坚决反对封建迷信,远离邪教;教育孩子不要和社会上的不良人员交往,以免受到不良习气的侵蚀和毒害。

(5)教育孩子注意交通安全、食品安全,防火、防溺水、防电、防雷、防塌方;不到有危险的地方玩耍;教会孩子正确使用家用电器;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防盗、防骗,不接受陌生人的物品或食物,

不随便泄露自己的家庭信息,外出要有家长陪同或结伴出行或走人多的路;教育孩子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学会低碳生活。

幼儿的健康成长是我们的共同愿望,法治教育一定要警钟长鸣!家长要多关注孩子的学习、生活和成长,努力做到多一点交流,多一份关爱,多一些理解和宽容。加强孩子的法治教育,增强孩子的法制意识,提高孩子自我防护能力,真正达到家校共育的目的。

晋江市深沪镇第二中心幼儿园

2024年4月12日

阅读 385
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