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为进一步增强全行员工的保密意识,营造良好保密氛围,根据总分行《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保密法 你我都是护密人”保密专题教育的通知》精神及相关工作要求,我行于3月25日起在全行范围内组织开展了2024年保密专题教育活动。为深入推进此次保密专题教育活动的开展,州分行保密委(党委办公室、宣传部)特推出专刊。
保密工作动态
关于开展伊犁州分行2024年保密
专题教育活动的通知
各支行、州分行各部室:
为进一步增强员工保密意识,营造良好保密氛围,根据总行《关于开展“贯彻落实保密法 你我都是护密人”保密专题教育的通知》(工银党办[2024]6号)精神及区分行办公室的相关工作要求,州分行拟于近期在全行范围内组织开展伊犁州分行2024年保密专题教育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活动时间
自2024年3月下旬发文之日起至6月20日
二、活动安排
(一)开展“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保密宣传活动。通过在公共场所、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等区域显著位置张贴保密宣传海报、播放保密宣传片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国家安全保密形势、保密法治意识、保密知识常识等内容的宣传教育(具体安排见附件1)。
(二)开展“寻找最美保密法治代言人”微视频征集评选活动。动员员工参与制作保密法治宣传微视频,宣传、普及新修订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具体安排见附件2)。
(三)开展保密教育线上培训活动。组织全体涉密人员参加中央保密办(国家保密局)保密教育线上培训并完成在线考试,考试合格率须达到100%(具体安排见附件3),同时鼓励非涉密人员积极主动自愿参加保密教育线上学习(州分行涉密人员为州分行党委班子成员、党委办公室主任及秘书、机要保密专管员、机要文件交换员等,州分行要求各一级支行办公室兼职保密人员同时要参加线上学习,其他人员自愿参加的不作限制,待培训学习结束后将其学习情况统计在内)。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活动由各级党组织统一领导,州分行党委办公室牵头组织,各支部(总支)全力配合并负责具体工作要求的落实。各机构要紧紧围绕新修订保密法宣贯工作,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具体活动安排,将各项活动要求(见附件1、3)落到实处,切实提升保密宣教质效。
(二)按照上报活动征集作品。各机构(以党支部或党总支为单位)至少向州分行报送优秀微视频作品1件,于4月5日前,将《“寻找最美保密法治代言人”微视频征集作品信息表》及作品发送至2210713171@QQ.com(具体要求见附件2)。
(三)做好总结报告。各机构要及时做好活动开展情况总结,突出创新做法及活动亮点,于5月31日前将前两项活动组织开展情况及相关图片、于6月20日前将保密教育线上培训活动完成情况统计表(见附件4)发送至“新疆伊犁公文邮箱”。
(四)其他要求。本次保密专题教育活动将作为全辖办公室条线年度专业工作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各支行、各部室开展“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保密宣传活动、保密教育线上培训活动及上报活动征集作品、活动总结情况将作为考核的主要内容,望各支行、各部室高度重视并认真做好落实工作。
附件:
1.“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保密宣传活动安排
2.“寻找最美保密法治代言人”微视频征集评选活动安排
3.保密教育线上培训活动安排
4.2024年保密教育线上培训活动完成情况统计表
(以上附件请参见公文及邮箱通知)
州分行办公室联系人:张磊,联系方式:0999-8020544,18099996116。
外网邮箱:22107131710@QQ.com
伊犁州分行党委办公室、宣传部
2024年3月25日
全国保密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
2024年3月21日至22日,全国保密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会议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全会精神,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保密工作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传达学习中央保密委员会全体会议精神,总结2023年保密工作,部署2024年重点任务。会议还对全国保密工作先进集体、先进工作者和劳动模范进行了表彰。中央办公厅分管日常工作的副主任、中央保密委员会副主任孟祥锋出席会议并讲话,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党组成员、副部长俞家栋宣读表彰决定,中央保密办主任、国家保密局局长李兆宗作工作报告。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有关负责同志参加会议。8个地区和部门代表在总结会议上作交流发言。
保密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上)
(第一至三十三条)
(1988年9月5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0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一次修订 2024年2月27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二次修订)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第三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工作的领导。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国保密工作,研究制定、指导实施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和重大方针政策,统筹协调国家保密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推进国家保密法治建设。
第四条 保密工作坚持总体国家安全观,遵循党管保密、依法管理,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技管并重、创新发展的原则,既确保国家秘密安全,又便利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公开的事项,应当依法公开。
第五条 国家秘密受法律保护。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人民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公民都有保密的义务。
任何危害国家秘密安全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追究。
第六条 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的保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保密工作。
第七条 国家机关和涉及国家秘密的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管理本机关和本单位的保密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或者指导本系统的保密工作。
第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实行保密工作责任制,依法设置保密工作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保密工作,健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保密防护措施,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加强保密监督检查。
第九条 国家采取多种形式加强保密宣传教育,将保密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和公务员教育培训体系,鼓励大众传播媒介面向社会进行保密宣传教育,普及保密知识,宣传保密法治,增强全社会的保密意识。
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保密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依法保护保密领域的知识产权。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保密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
机关、单位开展保密工作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机关、本单位年度预算或者年度收支计划。
第十二条 国家加强保密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完善相关激励保障机制。
对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三条 下列涉及国家安全和利益的事项,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应当确定为国家秘密:
(一)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
(三)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秘密事项;
(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
(五)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
(六)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
(七)经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秘密事项。
政党的秘密事项中符合前款规定的,属于国家秘密。
第十四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级国家秘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级国家秘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秘密级国家秘密是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五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简称保密事项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单独或者会同有关中央国家机关规定。
军事方面的保密事项范围,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保密事项范围的确定应当遵循必要、合理原则,科学论证评估,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应当在有关范围内公布。
第十六条 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及其指定的人员为定密责任人,负责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确定、变更和解除工作。
机关、单位确定、变更和解除本机关、本单位的国家秘密,应当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定密责任人审核批准。
第十七条 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应当遵守定密权限。
中央国家机关、省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授权的机关、单位可以确定机密级和秘密级国家秘密;特殊情况下无法按照上述规定授权定密的,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授予机关、单位定密权限。具体的定密权限、授权范围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下级机关、单位认为本机关、本单位产生的有关定密事项属于上级机关、单位的定密权限,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报请上级机关、单位确定;没有上级机关、单位的,应当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在其工作范围内按照规定的权限确定国家秘密的密级。
第十八条 机关、单位执行上级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或者办理其他机关、单位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需要派生定密的,应当根据所执行、办理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确定。
第十九条 机关、单位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保密事项范围的规定确定密级,同时确定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有条件的可以标注密点。
第二十条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事项的性质和特点,按照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的需要,限定在必要的期限内;不能确定期限的,应当确定解密的条件。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除另有规定外,绝密级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不超过十年。
机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具体的保密期限、解密时间或者解密条件。
机关、单位对在决定和处理有关事项工作过程中确定需要保密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公开的,正式公布时即视为解密。
第二十一条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限定在最小范围。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能够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具体人员;不能限定到具体人员的,限定到机关、单位,由该机关、单位限定到具体人员。
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以外的人员,因工作需要知悉国家秘密的,应当经过机关、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人员批准。原定密机关、单位对扩大国家秘密的知悉范围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守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机关、单位对承载国家秘密的纸介质、光介质、电磁介质等载体(以下简称国家秘密载体)以及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应当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涉及国家秘密的电子文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不属于国家秘密的,不得作出国家秘密标志。
第二十三条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的变更,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国家秘密的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变更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知悉范围内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
第二十四条 机关、单位应当每年审核所确定的国家秘密。
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已满的,自行解密。在保密期限内因保密事项范围调整不再作为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不会损害国家安全和利益,不需要继续保密的,应当及时解密;需要延长保密期限的,应当在原保密期限届满前重新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和知悉范围。提前解密或者延长保密期限的,由原定密机关、单位决定,也可以由其上级机关决定。
第二十五条 机关、单位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确定。
第三章 保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国家秘密载体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绝密级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设施、设备中保存,并指定专人管理;未经原定密机关、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应当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七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设备、产品的研制、生产、运输、使用、保存、维修和销毁,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国家秘密载体的管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载体;
(二)买卖、转送或者私自销毁国家秘密载体;
(三)通过普通邮政、快递等无保密措施的渠道传递国家秘密载体;
(四)寄递、托运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五)未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携带、传递国家秘密载体出境;
(六)其他违反国家秘密载体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
禁止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或者有线和无线通信中传递国家秘密。
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十条 存储、处理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涉密信息系统)按照涉密程度实行分级保护。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并配备保密设施、设备。保密设施、设备应当与涉密信息系统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涉密信息系统应当按照规定,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定期开展风险评估。
第三十一条 机关、单位应当加强对信息系统、信息设备的保密管理,建设保密自监管设施,及时发现并处置安全保密风险隐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将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接入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
(二)未按照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保密措施,在涉密信息系统、涉密信息设备与互联网及其他公共信息网络之间进行信息交换;
(三)使用非涉密信息系统、非涉密信息设备存储或者处理国家秘密;
(四)擅自卸载、修改涉密信息系统的安全技术程序、管理程序;
(五)将未经安全技术处理的退出使用的涉密信息设备赠送、出售、丢弃或者改作其他用途;
(六)其他违反信息系统、信息设备保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用于保护国家秘密的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应当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
国家建立安全保密产品和保密技术装备抽检、复检制度,由国家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或者授权的机构进行检测。
第三十三条 报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的编辑、出版、印制、发行,广播节目、电视节目、电影的制作和播放,网络信息的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应当遵守国家保密规定。
保密宣传教育
谨防借调人员泄密
某市某局干部小赵因为表现突出,被上级单位某部委借调帮助工作。面对更大的平台和更好的发展,小赵迫切想做出点儿成绩,可以借机正式调入该部委。于是,她发动“幕后军师”帮助自己撰写工作文稿,一路顺风顺水,最终实现了愿望。然而,一场意外却将这“美好”打破了……
机会降临
几年前,小赵还是某市某局一名干部,她聪明伶俐、尽责勤勉,是单位的业务骨干。恰逢上级单位某部委筹备专项任务时人手不够,想借调小赵帮助工作,期满后如果条件合适,可以办理人事关系正式留在部委。小赵认为,如果能留在大部委,未来会有更好的发展,于是,她说服了父母和已经谈婚论嫁的男友,离开了从小长大的城市,来到了大机关。
可刚到部委还没1个月,小赵就觉得特别沮丧,这里到处都是出类拔萃的青年才俊,论学历、能力,自己样样都很平庸,她的自尊心、自信心深受打击。比如,加班加点精心准备了大几千字的领导讲话稿,本以为是个展示自己写作水平的机会,结果领导没看几页就长吁短叹“你以前是不是没怎么写过材料”“以后得加加油提高效率了”。失落、难过、迷茫、焦虑……一股脑地向小赵袭来,最有自信的文笔都遭到“嫌弃”,不知道怎样才能达到领导的标准,也不知道会不会因为表现不好被提前退回原单位,前途命运又会走向何方。
“柳暗花明”
小赵状态逐渐消沉,尽管受到挫折,还是始终抱着努力留下的决心。冷静想想,当务之急是怎样快速提高能力,真正达到领导要求的标准。“还是要找个行家指点指点。”小赵琢磨着。她习惯性地想到了自己的男友、某报社数一数二的笔杆子小许,她之前在市局写的一些颇受好评的材料,就是得益于小许的直接帮助和指导。小许架不住女友的软磨硬泡,也希望两人的关系能尽快踏实下来,自然而然地继续当起了小赵的“幕后军师”。
有了自己人的“助攻”,小赵的文章水平有了质的飞跃,工作面貌焕然一新。领导也很惊喜,认为小赵经过短暂调整突然“开了窍”,能力水平迅速提升,写出的稿子有高度、有深度又十分新颖,是个可造之材。同事们也很羡慕,原本不起眼的小赵突然“开了挂”一般,领导不仅让小赵承担很多重要材料的起草工作,还经常拿着她的稿子让大家传阅学习。但小赵心里清楚,其实每次接到大任务,她都是第一时间把相关的“内部资料”通过电子邮件发给男友,一起研究写作思路,小赵形成框架或者初稿,再发送给男友让其帮助做进一步修改加工,一来二去,一份完美的大稿子就成型了。时间长了,即使小赵后来逐渐掌握了写作要领,也习惯性地把工作资料和撰写的初稿发给小许,让其帮忙“润色”。这是小赵写稿的“独门秘籍”,也是这对情侣间的“小秘密”,而且小赵隐约感觉,自己单位的文稿发给外人看,多少有些“不合规矩”,自然不能让同事知道。
东窗事发
时光如梭,小赵终于在忙碌充实的工作中度过了1年的借调期,同时也得到了单位上下的认可。经过谈话、政审、体检等规定程序,小赵顺利地调入该部委,实现了自己阶段性的人生理想。事业稳定了,小赵在感情方面也落了地,和小许结了婚,成为了“双城夫妻”。
从那以后,小赵在工作中愈发顺风顺水,没几年就升为某业务部门负责人。但没想到的是,这一切的平静被一封意外的举报信打破了。原来,小赵的家庭在这几年间发生了重大变故,夫妻俩长期异地分居、缺乏沟通,渐渐琴瑟不调、感情破裂。小赵想好聚好散,向小许提出了离婚。可恰在这时,小许却因感染上流感且贻误了治疗时机,没过多久竟然撒手人寰。公婆咽不下这口气,认为是小赵“气死”了自己儿子,誓要给她颜色看看。老两口曾听儿子说过当年帮小赵写材料的事,很快找到了小两口之间的全部邮件,并在其中发现了许多敏感文件,于是把厚厚的举报材料递交到了有关部门。
经查,小赵在该部委借调期间,和小许互通了近百封电子邮件,涉及文件资料90余份,其中3份机密级文件、6份秘密级文件、20余份工作秘密文件。最后,小赵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在全系统范围内通报批评,该部委其他责任人员也受到相应处理。一边承受丧夫之痛,一边受到组织严肃处理,小赵聪明反被聪明误,最终竹篮打水一场空。
见微知著
叶落知秋,小赵的情况不是意外,无知无畏“拎不清”,知错犯错“耍聪明”,最终因小失大、自毁前程。从近期保密违法案件查办工作来看,小赵的情况也不是个例,机关单位普遍存在借调人员保密管理短板。“小洞不补、大洞吃苦”,我们应该汲取教训、举一反三,真正从源头堵塞泄密漏洞。
莫以为保密审查就是“走过场”,要认认真真“过筛子”“做体检”。机关单位在选人用人方面,一般对即将调入干部的审查较为严格,在借调、抽调干部的审查上重视不够、流于表面。在审查内容方面,多以政治审查为主,保密方面的实质性审查缺位。在审查时间方面,大多发生在“借用后”,或在办理正式编制前才会开展。因此,加强对借调人员的审查刻不容缓,机关单位应当提高对借调人员的管理意识,强化审查措施,把全方位审查程序提到“用人前”,把立场坚定、诚实可靠、具备一定保密常识等作为选人用人的基本标准。
莫把业务工作当作“挡箭牌”,要仔仔细细“扫尘疴”“定规矩”。部分干部在保密工作和业务工作关系上存在认识误区,有的虽然懂得保密工作的基本要求,但“重业务、轻保密”“重成绩、轻纪律”,一切为业务和绩效让位,有时甚至不惜突破“红线”、闯入“禁区”。评价一名干部,不能只看工作能力,还要讲政治规矩,违反保密纪律就是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做好保密工作,应当破除“与己无关”的误区,摒弃“一劳永逸”的幻想,摆脱“自然养成”的惰性,坚持抓认识、抓问题、抓制度规范。同时,不能忽视对借调人员、非涉密人员的“两识”教育,常提醒、“多吹风”,戴上“紧箍咒”、打好“预防针”、增强泄密“免疫力”。
莫把保密制度看成“松紧带”,要时时刻刻“拉满弓”“绷紧弦”。在保密工作中,任何领域都不是天然的清静之地、免疫之区。保密制度建设这一根本问题不解决好,必将产生泄密重灾区、乱象多发带,也终将反噬队伍、危害事业。机关单位要落实保密责任,建立健全内部保密管理机制,破解保密纪律执行不严的问题,加大制度的执行力度,树立保密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领导干部要带头遵守保密法纪,时常关注干部职工的工作生活情况,引导借调人员牢固树立敌情意识、保密意识和风险意识,一刻也不能放松、一步也不能走错,杜绝“没想到”,不打“擦边球”,避免“栽跟头”。发现不良苗头的,要及时予以纠正,发生泄密事件的,要依纪依法秉公处理。
(转载自《保密工作》杂志2021年第1期)
这七种心理,最易导致微信泄密
近年来,微信泄密问题屡禁不止、高发频发,成为了名副其实的泄密“重灾区”。心理是行动的先导,从保密管理实践和大量泄密案例分析来看,微信泄密行为往往源于一些错误的心理认知,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鸵鸟”心理。有的同志认为,微信传发信息多如牛毛,有关部门的涉密信息管理肯定不能面面俱到,即使能够全面覆盖,也不过是用关键词简单搜索,只要使用拼音、字母、别字、谐音等方式作一下模糊处理,或者拍成图片、使用语音、转换格式传发,就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地躲避。这种心理,恰似遇到威胁就把头埋进沙子的鸵鸟,实属掩耳盗铃、自欺欺人。在近年来的微信泄密案件中,不乏当事人采取自作聪明的规避措施,有的甚至采取对方阅看之后迅速“撤回”的招数,但都造成了严重后果。
捷径心理。有的同志只求工作效率,不顾保密纪律,在传达上级精神和领导指示时,觉得使用微信一键发送、静待回复的做法省时省力。这种心理,究其根本是把保密纪律当成了工作开展的“绊脚石”,而非保护国家安全利益和个人前途命运的“安全绳”,表面上便捷了工作,实则方便了敌特窃密。2020年,某单位干部李某通过微信群传达1份秘密级通知,案件发生后被处行政记过处分。李某在接受调查时坦言,其单位在外人员有10多个,手头上事情一多就想走“捷径”,忽视了保密纪律,现在想来悔不当初。
炫耀心理。有的同志不以保密为责任、却把知密当“本事”,工作中知晓了外界关注的涉密信息,迫不及待地想在微信群“爆料”、在朋友圈发帖,明目张胆地把涉密信息“炫耀”出去。这种心理,本质上是虚荣心作祟。为了成为朋友眼中的“消息灵通人士”“圈里人”,不惜把关乎国家安全利益的秘密信息当成提升个人影响力的资本。2017年,某领域改革方案初步确定,某单位干部强某看到后觉得涉及圈内好友的切身利益,就私自拍摄方案草稿,通过微信向好友通风报信,被好友发至其单位微信群,引起疯狂转发和热烈讨论,给改革大局造成严重干扰。
自恕心理。有的同志在遇到传达紧急事项或者上级催要材料时,觉得当务之急是想方设法抓紧完成任务,选择便捷的微信联系没什么问题,只要自己的出发点是为了工作,即使违反了保密纪律也无伤大雅、情有可原。这种心理,本质上是没有认清一旦发生泄密问题意味着工作归零的道理,以致本末倒置、是非颠倒。2019年,某单位干部廖某使用微信传达1份机密级的紧急通知,在接受调查时非但没有悔意,反而觉得自己很冤枉,称“时间那么紧,不用微信根本传达不过来”,直到面对调查人员“为什么不发动骨干分头传达”“是泄密危害大还是传达延误危害大”的质问,才幡然醒悟、后悔不迭。
从众心理。有的同志看到别人使用微信传发涉密信息,觉得即使违规了,追究起来也是法不责众,如果在这样的“小事”上也规规矩矩,会被别人看成胆小怕事。最终,自己也成为“破窗效应”的俘虏,盲目跟风违反保密纪律。这种心理,本质上是在常见的违规现象面前丧失了独立思考,动摇了本就不够牢固的保密意识,被裹挟着“集体闯红灯”。2021年,某单位干部游某值班期间收到1份秘密级通知,想起单位平时用于交流的微信群里常有人发送内部信息,便盲目效仿,拍照上传。案件发生后游某对调查组说:“以前也学习过微信泄密的通报,但总觉得身边人这样发了都没事,就没把通报当回事。”
无知心理。有的同志“身在密中不知密”,认为有些秘密信息没什么敏感性,发到微信上也无妨;有的同志认为,微信本身采用了先进的安全保密技术,只要点对点传发信息,就不会泄密;还有的同志认为,自己只是把信息发给同事,不会扩散到“不可收拾”的地步。事实上,互联网向来是情报搜集的重要来源,开放的互联网社交平台更是各国情报机构监测的重点,信息一经发布就像断了线的风筝,一传十、十传百,传播范围完全不可控。2021年,某单位工作人员冯某看到1份新出台的涉密政策文件后,通过微信拍照发给同事时某,并再三交代“别往外传”。而时某并未遵守诺言,转而将文件照片发给其他人,最终传播链不断延长、全面失控,冯某、时某均被严肃处理。
旁观心理。有的同志遵循“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的人生哲学,看到微信群、微信朋友圈传发涉密信息,觉得若要好心提醒会被当作多管闲事,向组织报告会被当作“背后捅刀子”,只要自己默默“潜水”“围观”,追责就找不到自己头上,至于泄不泄密与己无关。这种心理,本质上是不愿得罪人的“老好人”思想,实际上既没有履行公民保密义务,又助长了乱发乱传的不良风气。2020年,某单位干部吕某在单位微信群中传发涉密信息后,先后被3个微信群转发,而这3个群中近百名同事,竟没有一人出面提醒制止,默视涉密信息全面扩散。最终,3个微信群管理员都被追究相应责任。
欲治顽疾,先除心魔。遏制微信泄密问题多发频发势头,要求我们每个人必须从自身做起,心存戒惧,严守底线,共同维护国家秘密安全。
《保密工作》杂志 (2022年第5期)
收集涉密文件资料泄密案件启示
典型案例
案例1:闫某系某政法大学刑事侦查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物证技术。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为撰写硕士论文收集资料,闫某从学校图书馆借阅了《刑事科技导论》《XX市公安局2010—2013年刑事案件汇编》等书籍资料,部分标注“秘密”或“内部资料 严禁外传”,又从其所属的刑事司法学院资料室借阅了《2009年XX省公安机关政内保典型案例》《刑事勘验与现场绘图指南》等书刊,其中有1份标注“机密”。经查,闫某都办理了普通的借阅手续,学校图书馆虽制定了关于涉密书刊资料外借和复制的规章制度,但没有得到严格执行,学院资料室仅在固定资产管理规定中提及涉密资料应当专人管理,但没有真正落实。闫某对借阅书刊资料进行拍照(部分使用文字识别软件转换为电子文档),保存在个人笔记本电脑中,在向其导师、校外导师报送稿件以及向7家杂志社投递稿件时,使用互联网邮箱传递了1份涉密资料。核查中还发现,闫某有使用互联网云盘备份资料的习惯,在其云盘上存储了大量专业资料,部分属于公安机关警务工作秘密信息。事件发生后,学校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对互联网上的涉密及内部信息进行清理,该政法大学重新制定了涉密书刊资料使用管理细则并指定各级管理责任人,同时依纪给予闫某记过处分,对其作出硕士论文内审不合格及延期毕业处理。
应当说,高校学生并非涉密人员管理的重点关注对象,但少部分学生尤其是研究生基于其专业领域和研究方向,可能会接触到少量国家秘密信息。这些学生因论文写作、课题研究的需要,往往会大量收集各类资料,而他们基本上都没有接受过系统的保密基础知识和技能培训,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管理真空。
案例2:2018年7月,某市保密局在工作中发现,该市科技局办公室副主任孙某使用的非涉密计算机中存储、处理涉密文件资料。经查,孙某原为某军区通信部门干部,后调至后勤部门,在服役期间,孙某收集了大量与其职务相关的文件资料(经鉴定其中1份属于军事秘密),将其数字化后存储于个人的笔记本电脑。2012年孙某转业到某市发改委信息中心,继续收集与业务有关的文件资料,至2017年调至该市科技局前,共收集了包括1份机密级、7份秘密级在内的1100多份发改领域文件资料。孙某将所有收集到的文件资料分门别类,集中存储于个人笔记本电脑。2018年2月,为撰写相关文稿作参考,孙某使用移动硬盘将部分数据导出至其在科技局的办公电脑,直至案发。事件发生后,该市纪委监委依纪给予孙某政务处分,同时责令其作出深刻检查,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很多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因业务需要,有收集与其具体从事工作有关资料的习惯,少数人甚至把收集范围扩大到与己无关的业务。其中一些人在办理退休、调动、辞职、解聘、退役等离职手续时,往往只对有形的国家秘密载体和涉密信息设备进行清退,而将其收集的电子文件资料复制到个人的信息设备内,为日后的工作、学习作参考,造成很大的泄密隐患。
案例3:2017年12月,有关部门发现,博客“老兵123”违规发布1份有关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文件,经鉴定属于秘密级国家秘密。经查,当事人郭某于1993年从部队退伍,被安置在县农业局工作。因对安置待遇不满,郭某长期向市、县有关部门信访。为对其诉求提供依据,其通过多种渠道收集关于军人转业、退伍安置及优抚方面的政策和规定,同时在互联网上搜索相关内容,并陆续发布到自己注册的博客中,供自己和战友使用。2012年至2014年,郭某共在其博客“老兵123”上发布文章31篇,除两篇为本人手机拍照后上传,其余的都是从其他网站或论坛转发,来源文件均未标注国家秘密标识。
互联网网站、论坛、博客经常相互转发文章,多次转发的现象也极为普遍,其中也可能会包含涉密文件资料,而这些涉密文件资料在被转发时往往会被删除国家秘密标识并转换格式,从文章外部特征上已经很难判断出其国家秘密属性。在网络上不加区分地收集、转发文件资料,特别是收集、转发一些较为敏感领域的文件资料,客观上可能会导致涉密文件资料的进一步扩散。
案例警示与防范措施
出于工作、研究等目的,需要收集文件资料的机关单位及其人员,应当时刻绷紧保密这根弦,注意在以下4个方面做好防范工作。
1.岗位职责范围。应当严格按照实际工作需求收集,具体到机关单位工作人员而言,就是必须基于岗位职责要求,和本人从事的具体工作内容相关。案件查处实践中发现,少数机关单位工作人员有“资料控”的倾向,无差别、尽可能地网罗一切其可以接触到的文件资料,虽然其动机一般都是大量占有资料为今后工作、学习参考,但这种超范围收集资料的行为本身也有可能构成保密违规行为。
2.资料合法来源。文件资料应当从正常渠道收集,确保其合法性和正确性,同时也确保了涉密文件资料的知悉范围符合保密规定。互联网上既有官方正式公布或授权指定媒体公布的文件,也有其他网站或者自媒体转载的来源不明的信息,在收集、使用时需要甄别其性质和来源,原则上非官方媒体正式公布的文件资料不得作为开展相关工作、研究的正式依据。
3.文件资料管控。对已经收集到的涉密文件资料,应当按照其不同密级和保密期限分级分类管理,对于经过批准复制、下载、汇编、摘抄的涉密文件资料按照原件管理。需要注意的是,收集、使用涉密文件资料的机关单位必须为实际工作中确有必要知悉且具备相应保密条件,坚决杜绝向无直接业务关系或无隶属关系的机关单位发送、索要涉密文件资料。
4.移交清退销毁。相关人员在发生岗位变动、部门调整、退休转业等离职离岗情形时,应当将其保管的文件资料全部移交或清退,并办理相关手续。收集的涉密文件资料使用完毕后,除按规定留存或存档外,应当及时送交销毁工作机构或承销单位销毁。鉴于收集工作客观上会产生较多的复印件和电子文件,在移交清退销毁时,需要注意仔细检查,防止遗漏。
(转载自《保密工作》杂志2019年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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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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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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