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密的意义(为什么)
1、保密是维护国家利益的需要;
2、保密是确保公司生存的需要;
3、保密是维持公司可持续发展的需要。
二、保密工作中存在的认识误区及主要泄密渠道
认识误区:
1、无秘可保(没有秘密、不先进不需要保密)
2、有密难保(头绪多、环节多、涉密人员多、人员流动大、窃密手段先进)
3、与己无关(领导的事、管理的事、专业人员的事)
泄密渠道:
1、口头泄密:亲属朋友交谈、酒后失言、谈恋爱泄密;
2、秘密文件、资料管理不善泄密:违规借阅、销毁失当、非法复印;
3、宣传报道、信息公开泄密;
4、办公自动化泄密:通信(有线、无线)泄密、计算机网络泄密。
三、保密工作基本知识
1.工作方针:
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于各项工作;
2.工作原则:
谁主管、谁负责、分级管理
3.密级分类:
绝密、机密、秘密
《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规定:“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
绝密:是最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 保密基本期限为30年);
机密:是重要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严重的损害(保密基本期限为20年);
秘密:一般的国家秘密,泄露会使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遭受损害(保密基本期限为10年)
国家秘密的标志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例如:秘密★5年
四、法律责任
1.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密法,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或者遗失国家秘密载体,致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2.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密法,故意使国家秘密被不应知悉者知悉,或者故意使国家秘密超出了限定的接触范围,情节严重的行为。
五、刑法对泄露国家秘密的犯罪有哪些规定?
1.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2.第二百八十二条规定,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的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3.第三百九一八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