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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廉环话·第二十四期】 

远离酒驾醉驾,这些知识要记牢!

创建于04-09 阅读2344

      为有效预防和减少酒驾醉驾案件问题的发生,中共灵宝市烟草专卖局(分公司)党组纪检组开展酒驾醉驾专题警示教育,帮助大家筑牢思想防线,消除侥幸心理,杜绝酒驾行为,守护美好人生。

一、酒驾醉驾如何判定?

       醉酒驾驶(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为饮酒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二、酒驾醉驾“六大误区”

     (一)酒量大,喝一点不会影响。有的驾驶员存在侥幸心理,觉得自己酒量好,少喝点或是喝完休息一会儿再驾车上路,没有大问题。其实酒量的大小,与血液酒精浓度没有必然关系。法律规定,每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80毫克为饮酒驾车,80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酒驾的认定标准和酒量大小没有任何关系,酒量大的人饮酒后,即便神智清醒,血液中酒精含量也可能达到酒驾标准。根据酒量大小来判定是否酒驾,这是毫无科学依据的。

     (二)酒后挪车算不算酒驾。汽车发动并发生位移,驾驶员即处于驾驶行为中。酒后行驶车速再慢,驾驶员在控制能力和反应能力上也会有不同程度的降低,如发生责任事故,可按危险驾驶罪追究法律责任。

     (三)小区院内酒驾没事。也许还有人认为,只要不在马路上行驶,即使喝了酒也不算酒驾,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交警部门提醒,饮酒驾驶行进在小区院内、马路牙上方等马路以外的地点,经过测试调查后若达到酒驾或醉驾标准,交警也会按相关法规条例统一处理。

    (四)酒后骑摩托车不属于酒驾。二轮、三轮摩托车都属于机动车,和汽车一样,酒后驾驶摩托车一样受到相应处罚。

     (五)搭乘酒驾车辆出事不用担责。有人认为:乘坐酒驾司机的车辆出了事故,酒驾司机负全责,同乘人员免责。这种观点是错误的!在自己远离“酒驾”的同时,不仅要对酒驾人员及时劝阻,也不要搭乘酒驾车辆。

     (六)隔餐酒、隔夜酒不属于酒驾。酒驾不以酒后时间长短界定,而是以血液酒精浓度专业测试结果为标准。如果血液中酒精含量超标,还是会构成饮酒驾驶或醉驾。

三、酒驾醉驾“六大成本”

    (一)法律上,对酒驾和醉驾处罚新规定,醉酒驾驶致人重伤、死亡的,要承担刑事责任,失去人身自由。

      1.酒后驾驶,暂扣6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此前曾因酒驾被处罚,再次酒后驾驶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吊销驾驶证。

       2.醉酒驾驶,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3.酒后驾驶营运车辆,处15日拘留,并处5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4.醉酒驾驶营运车辆,由公安机关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0年内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重新取得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5.酒后或醉酒驾驶,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吊销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驾驶证。   

    (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第一时间报纪委。

    以往,民警现场查处“酒驾醉驾”违法犯罪行为时,往往只记录当事人基本个人信息及违法事实。现在,对个人的追处将更加严格。查办酒驾类交通违法,除调查案件基本事实外,还将重点核查违法行为人身份、单位和政治面貌。   在依法处罚基础上,属于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抄告其工作单位及主管部门;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中共党员的,第一时间报告纪委部门,对违法行为人开展党纪政纪追处。

     (三)“酒驾醉驾”将纳入个人信用记录,贷款、消费或受限制。

    此外,公安机关将与市、县政府征信管理部门对接,及时转递查处“酒驾醉驾”违法行为人信息及处罚数据,纳入个人信用记录,形成联合惩戒机制。

     (四)律师、医师吊证,法检、公职人员双开;公民不能入党、不能报考国家公务员;当兵或报考军校无法通过政治审查。

     (五)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六)家庭成本,子女受牵连。

       酒驾违法行为人被追究刑事责任,全家将为其承受巨大的心里负担。特别容易对家中子女造成阴影,因为家长醉驾被判刑,犯罪记录伴随终生,子女报考公务员、上军警学校、入党等,政审时或多或少受到一些限制。

       最最重要的是,他人醉驾被抓或者出事,作为朋友你可能也要担责,以下三种情况,你也跑不掉:

        ▶明知醉驾者驾车而乘坐,出事故后乘坐者需要自己承担部分责任;

       ▶明知对方驾车,而极力劝酒导致事故发生,劝酒者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明知对方醉酒,仍然把车辆借给醉酒者,导致对方酒驾出交通事故,那么借车者主观上存在过错,需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四、典型案例“惨痛教训”

      1.鹤壁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原工作人员苗树伟醉酒驾驶问题。2022年3月11日,苗树伟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至淇滨区淮河路与黄山路交叉口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苗树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228.28mg/100ml。2022年6月,淇滨区人民法院判决苗树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2023年3月,苗树伟受到开除公职处分。

       2.鹤壁市宝山经济技术开发区应急管理局原工作人员秦国伟醉酒驾驶问题。2022年4月15日,秦国伟酒后驾驶小型轿车,行驶至淇滨区华山路与新闻巷交叉口被交警查获。经鉴定,秦国伟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7.47mg/100ml。2022年10月,淇滨区人民法院判决秦国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6000元。2023年4月,秦国伟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3.鹤壁市淇县朝歌街道稻庄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黄伟峰醉酒驾驶问题。2022年11月16日,黄伟峰酒后驾驶小型汽车,行驶至淇县同济大道与淇水路交叉口被交警查获。经鉴定,黄伟峰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15mg/100ml。2023年3月,淇县人民法院判决黄伟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日,并处罚金15000元。2023年6月,黄伟峰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以上三起典型问题,反映出在全面从严治党、强化正风肃纪的高压态势下,仍有少数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心存侥幸,触碰纪律红线,挑战法律底线。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酒驾醉驾,不仅会给个人、家庭和社会造成伤害,还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代价惨重、教训深刻。

五、学党纪法规筑“思想防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应当开除党籍。

     《河南烟草商业系统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第三十四条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可以根据生效的决定、裁定等,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立案调查核实后给予处分。受到行政拘留处罚的,一般应当给予撤职、留用察看或者开除处分。

     《河南烟草商业系统工作人员违纪违法行为处理规定(试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因故意犯罪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含宣告缓刑)的, 应当给予开除处分。

      

       希望广大干部职工深刻汲取以上案例教训,充分认识酒驾醉驾及其背后问题的政治危害、社会危害,杜绝侥幸心理,增强自律意识,在工作和生活中严守纪律红线和法律底线,自觉规范日常行为,不碰“红线”,不触“底线”,带头做遵规守纪的标杆和模范,引领社会良好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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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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