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关于调整医疗保障待遇政策的通知》文件要求,住院待遇政策进行调整如下,自2024年04月01日开始执行。
一、调整职工医保待遇政策
(一)调整职工医保统筹区外住院就医起付标准
1.统筹区外跨省起付标准:二级医疗机构800元调整为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800调整为2500元,三特医疗机构2500元调整为3000元。
2.统筹区外省内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150元调整为500元,二级医疗机构400元调整为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550元调整为2500元,三级特等医疗机构550元调整为3000元。
(二)调整职工医保非规范转诊政策
职工统筹区外非规范转诊报销比例从下降10%调整为下降20%。
(三)提高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标准
二级医疗机构顺产从1800提高为2000元,三级医疗机构从2200元提高为2500元。
二、调整居民医保待遇政策
(一)调整居民医保统筹区外住院起付标准
1.统筹区外跨省起付标准:二级医疗机构800元调整为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800元调整为2500元,三级特等医疗机构2500元调整为3000元。
2.统筹区外省内起付标准: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200元调整为500元,二级医疗机构500元调整为1000元,三级医疗机构1000元调整为2500元,三特医疗机构1000元调整为3000元。
(二)调整居民医保非规范转诊政策
居民医保统筹区外非规范转诊报销比例从下降10%调整为下降20%。
(三)调整大病保险政策
基本医疗保险起付标准不纳入大病保险支付范围。未规范转诊就医,统筹区内报销比例下降10%,统筹区外报销比例下降20%。
(四)提高居民医保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标准
顺产从1000元提高为1500元。
三、异地备案
1.省内异地就医患者按照医疗机构技术等级顺序逐级转诊。
不受逐级转诊限制的特殊情况:65岁以上老年人、孕产妇、5岁以下儿童、精神病、重大传染病、急性感染性疾病、术后复诊、恶性肿瘤患者以及因某一种疾病须间隔多次住院治疗(如癌症放化疗、肾透析、骨折愈合拆除钢等)以上情况可直接拨打县医保局电话备案后直接选择定点医疗机构进行住院治疗。
“符合转诊要求且在我院首诊患者,开具转诊单后方可在医保科办理网上转诊。”
2.跨省异地就医备案,可通过国家异地就医备案小程序、陕西医保APP、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异地就医备案申请,线上办理。
潼关县人民医院医保科
电话:0913−3305631(慢特病门诊)
0913−3305632(住院及院前门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