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及法律知识,传播法治理念,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本期“半月一案普法”,马场垣司法所就非法朝觐、诈骗罪的法律知识普法
基本案情:2018年12月,循化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诈骗案,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某于2015年11月至2016年7月间,以阿訇自居,冒用青海安飞电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之名,以办理朝觐手续为名,先后骗取循化籍村民韩某甲、韩某乙等八名被害人现金100万元。另查明,2017年8月被告人马某某因犯诈骗罪被西宁市城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马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身份包装自己,虚构办理朝觐手续“上线”的虚假信息,利用被害人急于朝觐而不能成行的虔诚心理博取信任,多次骗取现金10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的事实清楚、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马某某关于指控数额不实、不应刑事追究的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鉴于被告人所犯诈骗罪属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未判决的漏罪,应当对新罪作出判决,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利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把前后两个判决判处的刑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马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个月,剩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原判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10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200000元。
法条链接:《宗教事务条例》第七十条,非法朝觐刑事案件的立案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擅自组织公民出境参加宗教方面的培训、会议、朝觐等活动,或者擅自开展宗教教育培训的,由宗教事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停止活动。
2、对于上述行为,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如果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3、 如果行为构成犯罪,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主要规定了诈骗罪的定义和处罚标准。根据该条款,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涉案金额的不同,将受到不同程度的处罚。如果诈骗的数额较大,可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以罚金;如果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若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则可能被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此外,对于特定情况下的诈骗行为,如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等发布虚假信息进行的诈骗,或者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等,可以依法从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