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护航,伴我成长

——泗洪县朱湖实验学校2024年法治教育宣传月致家长一封信

躬耕教坛
创建于04-08
阅读 1145
收藏TA

需扫码在手机上打开
文章后点击更新提醒

尊敬的家长朋友们:      

       您好!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加强法治宣传教育,持续开展法治宣传活动,不断提高学生的法律意识、法治观念和自我防范意识,打造文明守纪的和谐校园,同时保障孩子的身心健康,希望家长、老师共同学习相关政策法规,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和公共道德,提高自身的法治素质和法治观念,以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去熏陶孩子。     

一、法治宣传,从我做起

       1.了解宪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它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人们行为的基本法律准则。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它是其他法律、法规赖以产生、存在、发展和变更的基础和前提条件,它是一个国家独立、完整和系统的法律体系的核心,是一个国家法律制度的基石。

公民的基本权利

       (1)维护国家的统一和全国各民族的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

       (3)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5)依照法律纳税。

       (6)其他义务,如劳动的义务、抚养孩子和赡养老人等义务。

2.《未成年人保护法》解读

       什么是未成年人?

       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未成年人享有哪些权利?

       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生存权 

        包括生命安全权和生活保障权。大多数父母都很关心孩子的生存状态,但也有个别父母严重侵犯儿童的生存权。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凡侵犯未成年人的人身权利构成犯罪的、负有抚养义务而拒绝抚养的、溺婴及弃婴的行为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2)发展权 

        指儿童拥有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发展权利主要指信息权、受教育权、娱乐权、文化与社会生活的参与权、思想和宗教自由、个性发展权等。其主旨是要保证儿童在身体、智力、精神、道德、个性和社会性等诸方面均得到充分的发展。

       (3)受保护权 

       反对一切形式的儿童歧视;每一个儿童将得到平等对待;保护儿童一切人身权利及关于处于危机、紧急情况下的儿童保护;脱离家庭的儿童保护。对怎样保护儿童,我们还缺少明确的认识,常常无意识地造成对儿童权利的忽略和侵犯。如对儿童照料不周,对儿童进行有辱人格的惩罚,让孩子承担过重家庭责任、社会责任,利用、剥削儿童这些都是没有尊重儿童的权利。 

       3.民法典对未成年人的保护

       《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

       (2)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4.《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解读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监护人应当承担的责任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对未成年人的预防犯罪教育负有直接责任,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树立优良家风,培养未成年人良好品行;发现未成年人心理或者行为异常的,应当及时了解情况并进行教育、引导和劝诫,不得拒绝或者怠于履行监护职责。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发现实施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予以训诫,并可以责令其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二、预防欺凌,人人有责

校园欺凌案例

案例一:值日未扫 致人死亡 

       郑某、李某、郑某某与被害人王某系同班同学,2012年7月,因王某值日但未打扫,郑某便以此为由与王某发生口角,后郑某、李某、郑某某使用了木棒、木质扫帚、钢板等作案工具,造成了王某头部重伤,后经救治无效死亡。

      后果: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分别判处3名被告人有期徒刑2年至7年不等的刑罚。一审宣判后,郑某、郑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警示:此案是一起在校中学生之间因琐事引发的持械故意伤害他人并致人死亡的暴力案件。近年来,在校中学生因琐事引发打架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意气用事、法律意识淡薄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呈多发趋势,希望广大中学生以此案为戒,切实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教育,不断增强守法意识,杜绝校园暴力事件发生。

案例二:辍学少年  绑架勒索

       2011年10月25日晚,被告人王某与李某某、李某预谋绑架其舅舅的孩子以勒索钱财用于网络游戏。次日下午,王某将表妹邵某骗离学校,在一土坯房处,王某让李某某将邵某“做掉”,李某某持事先准备的砖块将邵某杀死。期间,李某在明知此事的情况下,还是为王某提供手机卡用于发送勒索短信。

       后果:一审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某有期徒刑12年,李某某有期徒刑10年;以绑架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警示:此案3名被告人均系初中教育阶段辍学后浪迹社会,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双重脱轨,人生观、价值观丧失,为寻求精神刺激导致犯罪的典型案例。由此可见,父母的引导、学校的教育、社会的管理才能培养造就未成年人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使之成为社会的有用之才。

编辑:胡学海

初审:张   浩

终审:杨吕波

阅读 1145
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