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惠金融推进月丨【以案说险】带病投保不可取 切莫侥幸要牢记

阜阳中支
创建于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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疼爱彼此却发生意外

   客户李某夫妻俩工作起早贪黑非常忙碌,没有时间照顾家里的孩子,只能靠李某的母亲帮忙照看孩子还有整理家务。这天,李某碰巧能早回家吃晚饭,准备收拾碗筷后再监督小孩做作业,想稍微减轻一下母亲的负担。母亲也心疼忙于工作的李某,坚持自己收拾碗筷,一番的推让却令母亲不小心摔倒了。

忙乱之中决定“倒签单”

   李某马上送母亲到家附近的卫生院检查,拍摄X光检查为肋骨骨折,需要转到正规医院安排手术。此时,李某妻子也赶到卫生院帮忙,突然想起之前代理人有介绍过意外险跟意外医疗的产品,当时觉得没什么用还不如省点钱就没有投保,现在刚好母亲到正规医院也还有一段时间,说不定投保了能赶上理赔。夫妻俩商量后,决定找代理人投保,并没有告知母亲已经摔倒的事情。

一切有迹可寻无法否认

    母亲出院后,李某妻子就向代理人提交相关资料申请理赔,理赔调查人员发现住院病历提示10小时前发生骨折,通过细致分析怀疑出险后投保,排查当地社保未发现异常,但通过走访了解到卫生院能查询合作医疗门诊报销的记录,发现李某母亲在投保当晚曾在某卫生院拍摄X光检查显示肋骨骨折为突破口。最终保险公司联系上李某夫妻俩进行沟通,其承认“忘记告知”,保险公司固定证据并拒赔处理。

特别提醒广大保险消费者

1.如实告知是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将与保险有关的重要事项告知保险人的一项保险法律原则,指投保人的陈述应当全面、真实客观,不得隐瞒或故意不回答,也不得编造虚假情况用来欺骗保险人;


2.消费者在投保时应认真阅读人身投保书、风险提示书及保险产品说明等相关资料,完全知悉所投保险险种、保险责任及免责条款等相关内容,如对条款内容有疑问,应当尽早向保险公司提出,要求其详细说明;


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中有: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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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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