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分类宣传的重大意义
我国每人每年平均产生300公斤生活垃圾,许多城市都面临垃圾“围城”的危险;而生活垃圾被认为是最具开发潜力的、永不枯竭的“城市矿产”,是“放错地方的资源”。
垃圾分类后会被送到工厂而不是填埋场,既可以减少占地,降低垃圾处理成本,又可避免填埋和焚烧产生的环境污染,还能变废为宝。垃圾分类也是收集垃圾分类化利用的前提与基础,为循环经济的突破口,具有社会、经济、生态三方面额效益。
为响应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号召,积极推广垃圾分类的相关法律政策知识,发挥垃圾分类对社会、经济、生态等多方面的促进作用。
全民行动起来,培养爱护环境的社会风尚,共筑绿色家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1989年12月26日公布并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是环境保护方面的基本法,其中第四章“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专门规定了防治包括城市垃圾在内的污染物对环境的污染,是城市垃圾管理及污染防治其他立法的基础。
第四十条
国家促进清洁生产和资源循环利用。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清洁能源的生产和使用。
企业应当优先使用清洁能源,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工艺、设备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技术和污染物无害化处理技术,减少污染物的产生。
第四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农业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指导农业生产经营者科学种植和养殖,科学合理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科学处置农用薄膜、农作物秸秆等农业废弃物,防止农业面源污染。
禁止将不符合农用标准和环境保护标准的固体废物、废水施入农田。施用农药、化肥等农业投入品及进行灌溉,应当采取措施,防止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污染环境。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定点屠宰企业等的选址、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是中国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的单行法,该法第四章中,作出了垃圾分类相关的法律规范,明确了从政府到家庭,再到个人的相关法律义务,囊括了产生垃圾的各个单位,是较全面的一部垃圾分类法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