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潭县洮滨镇人民政府
关于禁止非法开荒、挖山取石、挖河取沙、挖地取土等破坏自然资源行为的
公 告
为切实加强自然资源管理,有效保护生态安全,促进全镇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根据《土地管理法》《森林法》《草原法》《矿产资源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现就我镇坚决禁止非法开荒、挖山取石、挖河取沙、挖地取土等破坏自然资源行为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和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未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严禁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擅自非法开垦荒地,一经发现将以非法占用土地处理,限期拆除地上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貌,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严禁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占用耕地从事绿化造林、挖湖造景等非农建设;严禁借调整产业结构、规模经营等农业开发为名圈占土地,擅自改变农用地用途进行非农建设。
二、严禁在林地、草地、湿地范围内开垦、采石、采砂、取土以及其他毁坏林草植被和林地、草地、湿地的行为;未经县自然资源局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自然保护区、林地、草地、湿地和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从事一切生产经营活动;未经县自然资源局审核许可一律不得乱采乱挖林木、砂石,砍伐林地植物;个人不得破坏林地、草地开荒种地,秧中药材苗等。
三、严禁无证勘查开采、乱挖盗采、超层越界开采、不按开发利用方案开采等违法违规行为,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窝藏、转移、收购、销售非法开采的矿产品;严禁以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名义非法开采、出售矿产品,违者依法给予没收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等处罚,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依照刑法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行政村要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职责,一经发现违法行为要做好上报,并会同派出所、执法队要切实加强执法监督力度,对发现的非法开荒、挖山取石、挖河取沙、挖地取土等破坏自然资源的违法行为,要责令停止,并逐级上报县自然资源局对违法行为及时立案查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阻碍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上报公安部门依法严肃处理。
五、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资源的责任和义务,有权对破坏自然资源违法行为进行监督举报。广大群众发现有违反本公告行为的,要积极向洮滨镇人民政府举报,并严格保密举报人信息。
六、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监督举报电话:0941-5938880
特此公告。
洮滨镇人民政府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