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长:作为原告代理人就被告徐某某及其代理人提交证据发表以下质证意见:
被告主张其已还33万本息欠款,并提供3组证据,该证据包含从2018年12月到2020年11月所有还款记录,我方对其中18笔每笔7500元共计135000元本息还款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予以认可,对其余200000余款的三性均不予认可,首先从正常借贷还款的交易习惯和思维逻辑判断,被告每笔微信还款理应注明该笔还款的事项,数量,标的,而被告所有还款记录中,只有共计18笔每笔7500标注还款事项和目的,这也符合双方借款数量,约定的利率和还款的时间,也符合一般民间借贷的交易习惯,而其余各种数目不等,时间不定的所谓还款,实为被告长期借用原告信用卡套现不等数额资金使用又归还进信用卡的频繁交易行为,我方也有双方聊天记录和转账记录,足已证明剩余200000万还款与今天所涉债务无关,故对着20余万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均不予认可。
我方还认为:对方主张第三张借条没有约定利息 ,其不应当承担相应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修订版》规定: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借贷期间利息,但约定还款时间的,借贷方要求主张逾期不还期间对方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于支持,故本案第三次接贷20万,我方仍可 主张从2020年7月16日至今的违约责任,一般以一年期银行业之间贷款利率3.45%的基础上上浮30%-50%计算,质证完毕
代理人:付勇
202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