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园安全是学校首要的重要工作,也是学校发展的基础和条件。随着社会的进步,法治的健全,校园安全事件发生的增加,如何依法处理学生的安全事件,如何化解安全事件,如何预防安全事件的发生,成为每个教师必须掌握的素养,为了更好的保障学生身心安全、生活安全、学习安全的环境,把安全事件消灭在萌芽状态中,振新小学3月29日特邀请学校法律顾问李丽律师给我们做一场有关学生发生安全如何处理、解决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惠民教学主任、安全办主任及教师代表参加本次活动。本次讲座将以多角度、多层次的校园安全案例为依据,科普法律,从而提高教职工安全意识、应对能力和法律素养,增强教师在法制安全教育中的能力和水平,共同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校园环境。
校园伤害事故的相关法律规定
筑牢校园安全防线是学校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政府为共创平安校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校园安全事故的相关法律规定的文件包括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校园伤害事故处理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教育法》。
校园伤害事故相关案例
打造平安校园、守护中小学生安全健康成长,李律师特意为大家准备了学生伤害事故案例解析系列内容。
场景1
A同学在操场跑操时,被B同学绊倒,A同学摔倒,小腿骨折。责任如何划分?
场景2
A同学在课间与B同学打闹,A同学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场景3
上课时,老师有事不在班里,学生之间打闹导致学生受伤。责任如何划分?
场景4
A同学在打乒乓球,B突然从后面推A,导致A撞在乒乓球台上磕坏门牙。
场景5
A和B两名同学打闹,碰在无辜的C身上,导致C牙齿断裂受伤。责任如何界定?
场景6
体育课上,学生下楼的时候脚扭伤,体育老师将该学生抱去医务室,留在原地的两个孩子打闹,导致该两个孩子都受伤,各方责任如何划分?
场景7
课间,两个孩子相互打闹,导致一个孩子的手臂撞到消防拴的玻璃,但是这个消防拴的玻璃是之前破损未修复的玻璃。该伤害事故各方如何担责?
针对以上场景,李律师邀请在座的各位老师一起互动,发表自己的看法。老师们针对以上场景开展讨论,积极的发表自己的见解
李律师选取了两个校园安全事故案例进行了详细的分析,分别从案件梳理、案件焦点、责任划分几方面进行详细解释。
类似案件发生在校园内,校园安全事故(侵权)责任的规则有二:1. 过错责任原则;2.推定过错责任原则。
过错责任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 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 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谓的“过错责任原则”,其基本含义是: 行为人只对自己有过错的行为承担责任,不对没有过错的行为承担责任,所谓“有过错即有责任,无过错即无责任”。
过错推定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的规 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遭受人身伤害的, 采用过错推定原则。
为什么8周岁以下要采用过错推定原则呢?
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智力发育还不成熟,对事物的认知 和判断存在明显欠缺,还不能充分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也不能充分理解自己 行为的后果,故学校必须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相当的注意义务并且实施了合理 的行为才可以免除其侵权责任。这是立法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保护学校需尽到较高监管注意义务的充分体现。过错推定原则要求学校负更严格举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教育部发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 法》等法律、规章,规定了学校在安全教育、事故防范、事故处理等方面的义 务和责任:如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 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发生学生伤害事故的,学校应当及 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 采取相应措施,以免学生不良伤害后果的加重等。
因此,李律师认为,涉及学生人身损害事故处理,要采用正确的处理流程,建议全流程处理应做到如下几点:
1.事故发生后学校应采取的措施(学校是否履行及时救助、 告知义务)、
2.事故原因分析(学校是否履行了安全教育义务、对事故原因是否 有效调查)、
3.事故后果控制(学校是否尽到防范损害扩大的义务),对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具体情形予以了规定。如果学校违反这类规定,应当认为其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
校园伤害事故学校常见过错
一、学校责任如何认定?
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并依次进行损害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中小学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生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误了治疗,造成伤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任承担。
二、学校有过错的情况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没有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例如:建筑物塌陷,楼道过窄,地砖过于光滑,楼房栏杆过低,墙面砖或玻璃脱落、秋千或大型玩具装在水泥地上,未设标志或未采取防护措施的深水坑,实验室设备不齐全(通风、排污等)、电灯不亮等,以上这些问题应及时补救,防患于未然。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5、学校知道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合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未采取必要措施的。在此文件中并未指出不适宜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的种类和范围,依据《教师资格条例》规定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均属不适宜进行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
6、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适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活动或其他活动的。
7、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学校应及时了解学生健康状况,并及时通知任课教师,学校应建立学生健康状况档案和定期体检制度,如体育课等剧烈活动,应允许心脏病、身体不适的女学生不参加。家长有告知的义务,否则向学校隐瞒学生病情,则学校不负责任。
8、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9、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作体罚、变相体罚学生,或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其他有关规定的。
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工作人员,是学校职责的具体执行者,教师的工作带有公务性质,所以教师在执行公务过程中的职务行为对学生的侵权,要由学校承担责任。学校要对教师加强法制教育!
10、学校教师或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制止的。如:小学生在楼道内奔跑,打闹,教师发现应予制止。教师的责任非常重要,学校有安全制度,还应狠抓落实,教师值班、值勤应尽心尽责。
11、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校园伤害事故发生后的应对办法及程序
一、学校处理意外伤害事故流程?
(1)学校应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及时告知监护人;有条件的,应采取紧急救护方式救助。
(2)发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及时向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报告。
二、充当调解角色
1、依法调解安抚,勿信口开河,随心所欲;
2、掌握合法、合理、合情的原则,不留尾巴,不搞分段解决;
3、学校在无力调解意外伤害事故处理时,报请上级部门介入调解解决。
结束语
矩不正,不可为方;规不正,不可为圆。全体教师将以此为契机,用行动诠释师德,履行好教师义务,尊重和维护学生权利,将师德内化于心、外化于行,让教育在心中有温度,在行动上有法度,积极营造文明、平安、和谐的育人环境,为学生的成长保驾护航。
拍 照:徐可昕
文字编辑:石柳华
审 核:刘文胜,杨碧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