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常见的出资方式利与弊

Light of dawn
创建于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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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新《公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我们分一下利与弊


第一、货币出资

这应该是最常见的一种出资方式,双方对此的认可度都非常高!它不需要评估作价,如果没有特别的要求,一般企业都不需要验资报告。但是,对于投资方而言,它会带来一定的经济压力!毕竟,几十上百万甚至于更多的资金,并不都是躺在银行,等着你随时支配!如果不是自有资金,而是借款投资,还得支付一定的资金使用成本,而将来的投资收益,是否能“跑赢”资金使用成本,这也是投资方要考虑的。而对于接受方来说,资金到位后,需要及时使用,不然就当下这通货膨胀的物价,搞不好也是一笔损失哟!同时《公司法》中对于货币的来源并没有具体的规定,即使是通过不合法的渠道取得的现金,对公司的设立同样具有一样的效果。

第二,实物投资

1、作为投资方:当现金流比较紧缺的情况下,会选用自己企业的库存商品或者多余的机器设备来出资!这对于投资企业来说,既可以减少存货,降低资金占用,也可以省了变现环节,可以说是一举多得。但是,这里请别忘记,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在其中第(六)款中就明确写到,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需要视同销售。也就是说需要及时缴纳增值税!而企业所得税方面,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所以,这里同样也要交企业所得税,当然有视同销售收入也可以扣除对应的视同销售成本。


2、站在被投资方角度:在收到实物资产后,如果没有恰当的时机,能及时将实物资产变现消化掉,就将增加企业周转资金的压力,特别是在初创期,企业资金本就紧张的情况下,无疑是雪上加霜!而同时,对于不能及时消化掉的商品,还得考虑到会不会受到行业更新换代、市场大环境下宏观政策调控等等的影响,搞不好就变得一文不值了。

第三、专利技术(包括专有技术)出资

它是指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或股权)的行为。技术入股和资本入股一样享有按股份比例拥有企业的所有权和按股份比例参与分红的权利。而在市场经济越来越成熟的今天,经济法规的健全、完善和技术市场的日益活跃,专利技术入股这种出资的情况也变得越来越多。

1、站在被投资方角度:就专利本身而言,我们需要清楚的知道,专利已获得国家专利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且仍处于专利有效期内;同时,专利技术出资的人,必须是专利的合法权利人等等。另外,在以专利技术出资时,还应当考虑到,要有明确技术资料的交接和权利的移交、专利出资方的技术培训和指导、后续改进成果的权属和各方的违约责任等情况。


同时,还要了解专利技术所处的外部情况,比如在未来的市场前景如何?可替代性有没有?有多强?会不会在短期内导致贬值?这些都需要被投资方进行深入地了解和调查。由于目前一般企业没有强制要评估验资,等于又少了一道防火墙,更需要被投资方自己承担风险。


2、对于投资方而言:由于专利技术本身的特殊性,不仅仅要考虑到,如何规避将来出资不实的问题,是否需要主动请有资质的第三方做评估;还需要考虑,以专利技术出资相当于企业转让了专利技术,在税收方面的问题:

比如说,增值税方面:在2016年“营改增”后,专利权和非专利技术转让属于现代服务业下的技术转让服务,税率为6%。但是国家为了鼓励技术创新,对于技术转让在增值税方面是有优惠的。财税〔2016〕36号附件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六)项规定,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而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3号文中,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一条中就这样写到,“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自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年度起不超过连续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数据来源亿企学会江南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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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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