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明祭扫 弘扬新风”——上塘四小清明节致家长一封信

小小7
创建于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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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家长:


  清明节作为我国传统节日,是祭奠逝者、悼念先人、缅怀英烈、寄托哀思的重要日子。 清明节作为我国传统节日,是祭奠逝者、悼念先人、缅怀英烈、寄托哀思的重要日子。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现将2024年劳动节放假安排通知如下:

放假时间

❤️2024年4🈷️4日(周四)——2024年4🈷️6日(周六),放假调休,共3天。

返校时间

❤️2024年4🈷️7日(周日),按周五课表正常上课

       清明祭扫时节,人们就会上坟烧纸、烧冥物、燃放鞭炮,祭奠逝去的亲人,表达思念之情。这种祭扫方式不仅污染环境,还容易引发火灾,给社会公共安全带来隐患。为了进一步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深化文明创建内涵,营造丰城良好形象,我们向家长朋友们发出以下倡议:

        一、绿色低碳祭扫,节地生态安葬。

  倡导通过敬献鲜花、书写寄语、踏青遥寄、植树绿化、家庭追思、网络祭扫等方式来缅怀逝者、追思先人。鼓励采用树葬、花葬、草坪葬、骨灰撒散等节地生态安葬方式,更好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二、倡导厚养礼葬,推进移风易俗。传承尊老、孝老、爱老的传统美德,树立厚养、礼葬、节俭的治丧理念。提倡生前多尽孝、逝后则从俭,不大操大办、不铺张浪费,自觉抵制薄养厚葬等陈规陋习。

       三、文明有序出行,确保祭扫安全。

       星火可毁万亩林,要充分认识森林火灾带来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严格遵守关于禁燃禁放有关规定,自觉做到不焚烧祭品、不点蜡烛、烧纸钱、烧香和燃放烟花爆竹;不在山头、林地等地吸烟、乱丢烟蒂和火柴梗;不野炊、烤火、玩火和燃放“孔明灯”等。

       增强防火意识,不违规用火,严防森林火灾的发生,杜绝各种不安全隐患。

       祭扫是一种形式,是对先辈的怀念和尊重;文明是一种风尚,是时代发展进步的体现。倡导文明祭扫既是保护环境的需要,也是时代风尚所趋,让我们积极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家庭做起,为践行文明祭扫新风尚贡献力量!

附:江西省森林防火条例(摘选)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在森林防火区烧荒、烧田埂草、烧草木灰、焚烧秸秆、吸烟、烤火、野炊、焚香烧纸、燃放烟花爆竹等野外用火的,由森林防火人员进行教育劝阻或者制止违法行为,并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警告,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未经批准擅自在森林防火区进行造林整地、烧除疫木等野外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个人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森林防火重点期内经批准野外用火,而未按照规定的操作要求用火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对个人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故意破坏或者非法占用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火情瞭望台、火险监测站和电子监控、无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造成损毁的,责令赔偿损失;并给予警告,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森林高火险期拒不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布的命令,在森林高火险区内野外用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森林公安机关依法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森林火灾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可以责令责任人补种树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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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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