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改密码侵占资金逃逸
监守自盗被判数年不冤
案例详情
日前,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则判决书显示,某银行北京建国路支行原客户经理张X利用职务便利,通过修改密码的方式将该行客户某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离岸账户内钱款345.203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330.62万元)据为己有。
明明是客户的网银密码,身为银行员工的张X又是如何修改的?
原来,在2016年9月至11月期间,张X利用其担任某银行北京建国路支行对公客户经理的职务便利,提交虚假的《离岸客户信息、网银及银信通变更申请书》,修改了该行客户密码,并将客户——某发展基金有限公司离岸账户内钱款345.2033万美元(折合人民币2330.62万元)据为己有。
北京某股份制银行对公业务经理表示,按照其所在的银行规定,对公客户办理网银或修改网银相关信息,需要做法人电话核实,还需要提供公司营业执照、法人及经办人身份证、公章、财务章、人名章等材料。上述人士指出,离岸账户的确比较特殊,可能存在无法出具上述印章的情况。
法院判决
张X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还是盗窃罪?法院对此解释称,需要判定两个问题的属性。
其一,某基金有限公司在某银行北京某支行开立的离岸账户内资金能否认定为该行财物,即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要件;
其二,张X将某基金有限公司账户内资金非法转移占有的行为是利用了职务便利还是工作便利,即是否符合职务侵占罪客观行为表现要件。
法院认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系本单位财物,不仅包括本单位所有的财物,也包括本单位合法占有、保管的财物。储户在银行存款时,与银行之间形成了储蓄存款合同关系,银行对储户开立账户内的资金具有保管义务,故案发时某基金有限公司在某银行北京某支行开立的离岸账户内资金可以认定为该行财物,符合职务侵占罪犯罪对象要件。
此外,有证据证明,张X在案发时系某银行北京某支行对公客户经理,其职务具有保管、审核及代客户向上级银行主管部门提交离岸账户网银变更申请的职权,利用该职权向上级主管部门提交虚假《离岸账户信息、网银及银信通变更申请书》,从而获得某基金有限公司离岸账户变更网银密码的权限,并进一步控制该离岸账户及账户内资金。
人民法院认为,案件中损失的发生与张X的职务行为有着紧密的因果联系,故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判处有期徒刑12年,没收财产人民币20万元,退赔人民币23306186.36元发还单位。
行内规定
1、按照我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第一百九十一条 具有贪污 、挪用 、侵占 、盗窃 、诈骗 、贿赂等行为的,给予记大过至撤职处分,同时解除劳动合同,情节较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开除处分。
2、按照我行员工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中第一百九十五条因违法犯罪,被单处罚金等附加刑、判处管制或因过失犯罪被宣告缓刑的,给予记大过至留用察看处分,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的,同时解除劳动合同;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
案例启示
(一)加强对从业人员的行为监管
加强对员工日常资金往来的监测核查,强化员工行为排查,关注员工的日常表现,尤其是重要岗位员工的履职情况,对开卡多、账户多、透支多,时常大额资金进出,违规代客理财或者频繁与客户发生资金往来的员工多关注,对发现的苗头或倾向性行为及时核查、处置,防止事态升级,在银行机构内建立有效隔离,增强员工异常行为排查工作的实效性、针对性。
(二)持续规范经营行为
在激烈的同业竞争中,必须坚持依法合规的经营理念,摒弃“重业务发展,轻内控管理”的错误思想。明确合规发展是银行的内生需要,全面加强内控制度的建设,清晰界定制度的“红线”和“禁区”,认真执行各项业务管理规定,规范业务的全流程管理,加强对重点领域和关键业务环节的整治。加强与监管部门、同业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堵截各类操作风险和道德风险。
(三)持续做好员工的职业操守教育
银行网点规模迅速扩张,营销工作繁重,但对员工的思想教育、案防教育不能流于形式。银行机构有责任且有必要强化职业操守的普及教育,通过以案说法、警示教育、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引导员工树立正确的是非观、业绩观,自觉抵制享乐主义,拜金主义的思想腐蚀,用自觉行动来达到防控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