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26日-青岛 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解释、新公司法及新民事诉讼法对金融机构影响及应对策略专题

中企清大 马丽
创建于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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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背景】

    合同法律制度作为最基础、最重要的市场交易法律制度,其重要性毋庸多言,金融机构在开展业务的过程中离不开合同。《民法典》是我国第一部法典,自2021年1月1日实施以来已经3年时间,《民法典》合同编对我国的合同法律制度进行了全面系 统的修改和完善,其中有很多创新的规定。如何准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内容,是商业银行、农信社、担保公司、小贷公司等金融机构普遍关心的问题。

    千呼万唤始出来!为正确理解和适用《民法典》合同编,最高院根据《民法典》实施3年以来的最新情况,在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合同编通则解释》”),《合同编通则解释》已经于23年12月5日生效实施。《合同编通则解释》对《民法典》合同编通则在法律适用中的大量重大、疑难、模糊、有争议问题进行了回应,对原有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厘清,并就部分制度进行了重大调整,可以预见,其实施后相当长的时间内,都将会对我国合同纠纷司法审判实践产生重大影响。

    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新修订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并将于2024年7月1日起施行。与修订前相比,此次公司法修改多达90余处,其中很多内容,例如完善公司治理规则、完善公司出资制度及出资责任、强化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责任和义务、横向人格否认制度、股东资格及股东权利、公司的设立和注销等都会对金融机构尤其是授信业务产生非常大的影响。

    2021年12月24日和2023年9月日,《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两次修改,最新修改的内容已经于2024年9月1日实施,其中部分规定如线上诉讼、电子送达、小额诉讼程序、一人独任审理、公告送达、司法确认程序优化等对金融机构将会产生一定的影响。2022年4月1日修改的《民事诉讼法解释》的部分内容也与金融机构有一定的关联。

    《合同编通则解释》、《新公司法》及《新诉讼法》的内容及变化对金融机构影响深远,金融机构需要在了解这些新规定的基础上结合相关的业务管理流程实时动态更新企业内部规章制度,实现外法内化

    本课程是为金融机构量身订制,在本课程中,主讲老师将会围绕金融机构的相关业务,针对金融机构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与合同、公司法及民事诉讼法有关的疑难、复杂、重大问题,结合《合同编通则解释》、《新公司法》、《新民事诉讼法》的最新规定,对相关实务问题进行详细讲解,本课程将会帮助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准确把握最新立法精神,了解合同订立、履行、保全、变更与转让、终止及新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的常见法律问题,显著提高金融机构业务人员处理各类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和技巧,欢迎报名参加。

【适用对象】

    适合商业银行、担保公司、金投集团、小贷公司、典当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人员,既包括基层客户经理,也包括中层、高层管理人员。

【课程收获】

    1、了解《合同编通则解释》、《新公司法》及《民事诉讼法》的最新规定,树立法律风险防范意识;

    2、结合实际业务帮助金融机构业务人员了解《合同编通则解释》、《新公司法》及《民事诉讼法》的内容对信贷业务和担保业务的影响并给出应对策略;

    3、提高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处理相关法律实务问题的能力和技巧;

【开班时间、地点】

上课时间: 4月24日-26 日   

培训共计:3天

报到时间: 4月23日         

培训地点:青岛

【课程大纲  】

第一部分 合同编通则解释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及应对

引言

1、合同编通则解释的出台背景及主要结构;

2、合同编通则解释对金融机构的影响分析;

3、“新版三个办法”关于合同的最新规定;

一、一般规定

专题1:合同解释一般规则 

1、合同解释的主体和对象;

2、合同解释的方法及注意事项;

3、《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条解读。

(1)什么是误载无害真意规则;

(2)合法解释规则与无偿合同有利于债务人规则;

4、合同解释的特别规定——格式条款;

实务问题1:拟定“定义和解释”条款时需要注意的问题;

实务问题2:金融机构未明示借款利率的法律后果?

实务问题3:金融机构能否对罚息计收复利?

实务问题4:差额补足函与流动性支持函性质的认定,是保证担保还是债务加入?——新担保制度解释36条解读;

实务问题5:在按揭贷款业务中,开发商提供阶段性保证担保,现预告登记已经取得优先权但尚未办理正式抵押登记,开发商的阶段性保证责任能否免除?

实务问题6:银担合作业务中,总担保协议和具体业务合同之间的关系;

典型案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金域支行与常春律师事务所委托合同纠纷案。

5、风险提示与建议。

二、合同的订立

专题2:合同的成立和合同的内容

1、如何理解合同成立?——民法典第490条解读;

2、如何理解合同生效?——民法典502条解读;

3、合同的成立和生效的关系?

4、合同内容约定不明时的处理?

5、《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条解读;

(1)合同成立应当具备的底限要素;

(2)合同要素认定的例外规则;

实务问题7:合同生效条款约定为“签字并盖章”还是约定为“签字或盖章”?

实务问题8:一般担保合同中,约定的主债权不确定是否影响合同的成立?

实务问题9:一般抵押合同中,被担保的主债权和抵押财产不特定,会不会影响合同的成立?——《担保法司法解释》第56条、新担保解释第53条解读。

实务问题10:最高债权额是不是最高额担保合同的绝对必要条款,未约定是否影响最高额担保合同成立?

实务问题11:在应收账款质押中,约定以出质人“现有或将来所有应收账款出质”的是否能设定质权?

实务问题12:在银担合作业务中,担保公司为借款人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匹配一般反担保是否合适?

实务问题13:在个贷业务中,夫妻乙方做借款人,一方做保证人,有何法律风险?

实务问题14:保证人配偶仅在担保合同中承诺以家庭共有财产承担责任,法院判定保证关系未成立;

实务问题15: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后债权人给保证人发送催款通知,保证人签收后能否成立新的保证合同?

6、风险提示与建议。

专题3:预约合同相关法律问题

1、什么是预约合同?——《民法典》第495条解读;

2、预约合同的成立——《合同编通则解释》第6条解读;

3、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的义务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合

同编通则解释》第7、8条解读;

4、预约合同和本约最本质的区别是什么?

5、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借款合同、循环借款合同的性质认定,属于预约合同吗?

实务问题16:银行签订综合授信合同后,没有签订借款合同给借款人实际放款,需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5、综合授信合同、最高额借款合同、循环借款合同核心条款解读?

实务问题17:银担合作业务中,担保公司出具担保意向书的法律性质认定?

高院典型案例:协议书被认定为预约合同,某金融机构被判决承担一定比例赔偿责任。

4、风险提示与建议。

专题4:格式条款相关法律问题

    1、民法典格式条款规则解读——《民法典》496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9条解读;

    (1)能否以使用的为示范文本抗辩不属于格式条款?

    (2)能否以未实际使用抗辩不属于格式条款?

    典型案例:某股份制银行与担保公司合同纠纷案——相应条款未认定为格式条款。

    2、哪些条款属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如何理解“异常条款”?

    3、银行未按照公平原则制定格式合同及未尽合理提示义务的法律风险——《民法典》496条规定、《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0条解读;

    典型案例: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与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案。

    4、如何理解“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5、格式条款无效的常见情形——《民法典》第497条规定解读。

    6、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如何处理?——《民法典》第498条规定解读;

    7、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规定不一致时如何处理?——《民法典》第498条规定解读;

    8、格式合同的其他风险;

    9、金融机构应当如何操作才能被认定为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

    10、电子合同如何操作才能被认定为尽到提示和说明义务?

    11、金融机构应对“格式条款”风险的建议;

    实务问题18:违约责任条款是否属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

    实务问题19:争议解决方式条款是否属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

    实务问题20:保证担保中,担保方式、保证期间、担保范围条款是否属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异常条款?

    实务问题21:混合担保中,实现债权顺序条款是否属于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条款?

    典型案例:某六大行因格式条款惨败,法院判定保证人在3.18亿范围内免责!

    实务问题22:何为显著方式?常见的做法有哪些?

    实务问题23: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仅以采取了设置勾选、弹窗等方式为由主张其已经履行提示义务或者说明义务的,法院是否支持?

    实务问题24:金融机构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的方式?

    典型案例:某城商业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连带责任被判无效!

    实务问题25: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以谁为准?

    实务问题26: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时如何处理?

    典型案例:金融机构以格式条款的方式在抵押合同中隐含保证条款而未向债务人释明的是否生效?

    实务问题27:在按揭贷款业务中,房地产项目烂尾,银行在格式条款中约定,即便房屋买卖合同和贷款合同均解除,不免除借款人后续还款责任,该条款是否有效?

    实务问题28:担保合同约定,主合同内容的变更无需征得担保人同意,担保人继续承担责任,该条款是由有效?

    12、风险提示与建议。

三、合同的效力

专题5:备案合同或者已批准合同的效力

    1、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3条解读;

    实务问题29:将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的公益设施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是否设立?

    实务问题30:以违法建筑物抵押,并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是否设立?

    2、风险提示与建议。

专题6:同一交易签订多份合同的效力认定

    1、通谋虚假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法典》146条解读;

    2、当事人之间就同一交易订立多份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后果?——《合同编通则解

释》第14条解读;

    (1)准确认定“阴阳合同”中的阴合同和阳合同;

    (2)阴阳合同与合同变更的区别;

    实务问题31:金融机构与相关方通过“阴阳合同”、“抽屉协议”等形式签订的合同的效力?

    实务问题32:某农商行将不良资产打包转给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委托银行清收,双方签订抽屉协议银行进行兜底或回购,相关协议法律效力如何?

    最高院公报案例:银行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不良债权转让无效。

    典型案例:某甲银行和某乙银行合同纠纷案。

    最高院案例:以虚假意思表示签订综合授信额度合同、存单质押合同应认定无效。

    实务问题33:贷款合同与展期合同是什么关系?

    3、风险提示与建议。

专题7:名实不符合同的效力

    1、名实不符合同的效力?——《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5条解读;

    2、名实不符合同的两种情况;

    3、如何理解穿透式审判思维?

    实务问题34:无真实贸易背景的保兑仓交易如何认定?——附最高院典型案例;

    实务问题35:如何理解穿透式审判思维?——典型案例解读;

    最高院典型案例:名为票据转让,实为借贷;

    最高院典型案例:只有融资没有融物的融资租赁,名为租赁,实为借贷!

    典型案例:通道业务类单一资金信托,名为信托,实为民间借贷!

    4、风险提示与建议。

专题8:违反强制性规定的合同的效力及公序良俗条款的适用

    1、契约自由VS政府干预;

    2、《民法典》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一般规定——民法典143、144、146、153、154条解读;

    3、如何理解“违法无效+背俗无效”?

    4、是否还有必要区分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

    5、如何理解《民法典》153条第1款规定的“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条解读;

    6、强制性规定的识别——《九民纪要》第30条解读;

    7、违反金融规章、地方性法规或者金融监管政策的规定会影响合同的效力吗?—

—《九民纪要》第31条解读;

    8、如何理解“背俗无效”?——《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7条解读;

    9、2023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最新精神解读——金融市场进入强监管时代;

    实务问题36:违反展期监管规定进行展期,展期协议有效吗?

    实务问题37:某城商行违反《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让第三方承接贷款,被监管部门处罚,是否影响贷款合同效力?

    实务问题38:银行作为贷款人违反规定,未对借款人环评情况进行贷前审查,是否影响贷款合同的效力。

    实务问题39:某些商业银行违规掩盖资产质量所签订的以贷收贷协议的法律效力?

    实务问题40:某些商业银行通过各类资管计划违规转让等方式实现不良资产非洁净出表或虚假出表,相关协议效力如何?

    实务问题41:小额贷款公司违反单笔放款额、区域经营、不得给自己股东贷款的规定所发放的贷款,贷款合同是否有效?

    实务问题42:担保公司对外发放贷款或委托贷款,相应贷款合同是否有效?

    实务问题43:某保险公司股权代持案,最高院判定代持无效;

    实务问题44:某些商业银行会与一些渠道方(如汽车销售公司)合作,渠道方提供客户资源,并给银行授信的客户提供担保,如果渠道方不具备从事担保业务的资质,相应合同的效力如何?

    实务问题45:在债券纠纷中,为个别投资人提供的担保(增信措施),是否有效?

    高院案例:某农商行违反贷款集中度的规定发放贷款,相应贷款合同效力如何认定?

    10、违反命令性规范的法律后果;

    11、风险提示与建议。

专题9:无权处分合同效力与善意取得

    1、无权处分的情况下,以转让或者设定财产权利为目的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9条第1款解读;

    2、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及认定——《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9条第2款、《民法典》第311条解读;

    实务问题46: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房屋,一方未经配偶同意擅自将共有房屋抵押,抵押合同效力如何?能否设定抵押权? ——《民法典》311条关于善意取得规定解读;

    实务问题47:抵押人将已经对外出售的房屋抵押给银行,法律效力如何?

    实务问题48:抵押人伪造离婚协议、离婚证,擅自将共有房屋抵押,法律效力如何?

    典型案例:某银行二手房抵押贷款业务,未进行实地调查,被法院认定非善意!

    典型案例:共有人死亡,抵押人未经其他继承人同意,擅自抵押房屋,法院判定抵押无效。

    3、风险提示与建议。

专题10:越权代表合同的法律效力——以越权担保为例

    1、何为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2、对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权限的限制——意定+法定;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代表权的限制,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及后果?——《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条第1款解读;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章程或者权力机构等对代表权的限制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条第2款解读;

    实务问题49:公司法定代表人未经决议授权,超越权限以公司名义对外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

    实务问题50:商业银行在接受公司给他人提供担保时,对相应决议是否负实质审查义务?

    实务问题51:债权人明知公司决议系伪造,仍接受公司给他人提供担保,担保合同是由有效?

    5、风险提示与建议。

专题11:职务代理的合同效力

    1、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1条解读;

    (1)何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

    (2)职权范围如何确定?

    (3)职务代理与委托代理、表见代理;

    (4)超越职权代理的认定及法律后果;

    实务问题52:借款人骗取银行贷款,银行工作人员明知借款人骗贷还违规发放贷款,是否影响贷款合同及担保合同的效力——2023全国法院金融审判工作会议最新精神解读;

    实务问题53:公司的工作人员未经授权,擅自以公司名义给他人提供担保的法律效力?

    最高院典型案例:某银行分行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以个人名义给过桥资金提供方出具续贷承诺书,法院判定银行承担补充责任;

    2、风险提示与建议。

专题12:印章与合同效力

    1、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2条解读;

    2、盖章行为的法律效力?——《九民纪要》第41条解读;

    3、如何理解看人不看章?——《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2条解读;

    (1)假章或与备案公章不一致;

    (2)有人无章;

    (3)有章无人。

    典型案例:某银行违规放贷,法院认定借款合同未成立?

    实务问题54:借款合同中的公章为假章或与备案公章不一致,是否影响合同的效力?——几大典型案例分析;

    实务问题55:保证合同中,法定代表人签字为本人所签,公章为假章,担保合同是否有效?

    实务问题56:应收账款质押中,法人代表、总经理、财务部门常规联络人员确认应收账款真实性,是否有效?

    实务问题57:某银行支行负责人伪造公章提供担保,该支行要承担责任吗?

    实务问题58:借款人(或担保人)抗辩签约时合同为空白合同,法院如何认定?

    典型案例:又见萝卜章,某股份制银行追讨6亿票据,竟是"内鬼"勾结罪犯!

    典型案例:某城商行银行“萝卜章”败诉中的法律问题!

    附:银行如何防范萝卜章法律风险?

    实务问题59: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的法律效力及法律后果?——《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3条解读。

    4、风险提示与建议。

四、合同的履行及保全

专题13:以物抵债协议的法律效力

1、《银行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2、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与性质;

3、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7条解读;

4、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与债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以物抵债协议的效力——《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8条解读;

5、以物抵债协议的性质(实践性还是诺成性);

6、诉讼中(包括一审和二审)达成以物抵债协议法院如何处理?

7、诉讼中以物抵债法院能否根据抵债协议出具民事调解书?

8、执行程序中的以物抵债;

实务问题60:金融机构与债务人达成以物抵债协议后,还能否要求债务人履行旧债(原债务)?

实务问题61:法院裁定的抵债资产银行是否需要办理过户手续?如果未及时办理过户手续,有哪些风险?

实务问题62:仅达成以物抵债协议,能否对抗其他债权人的执行?

实务问题63:银行未过户的抵债资产被其他方主张权利或查封的银行应当如何应对?

实务问题64: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为借款提供担保,法律效力如何?

9、风险提示与建议。

专题14:第三人代为清偿规则的适用——对清收的重大影响

1、《民法典》第524条解读;

2、对履行债务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的范围——《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解读;

3、第三人行使权力的范围——包不包括债权人对担保人的权力?

实务问题66:如何理解《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规定的“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实务问题67:保证人或者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能否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关于清偿代位权;

实务问题67:担保人代为履行债务取得债权后,向其他担保人主张担保权利的,应如何处理?——《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0条第3款解读;

实务问题68:担保财产的受让人、用益物权人、合法占有人代为清偿债务,能否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实务问题69:担保财产上的后顺位担保权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能否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实务问题70:房屋的买受人代债务人清偿债务,能否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实务问题71:债务人的近亲属代债务人清偿债务,能否取得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3、风险提示与建议。

专题15:合同的保全之代位权

1、《民法典》关于代位权的新变化解读——535条、536条、537条。

2、一般注意事项;

实务问题72:如何理解“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3条解读;

实务问题73:哪些权利属于“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权利”?——《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4条解读;

实务问题74:代位权诉讼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5条解读;

实务问题75: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或者相对人以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订有仲裁协议为由对法院主管提出异议的,法院如何处理?——《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6条解读;

实务问题76: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相对人提起代位权诉讼,法院如何处理?——《合同编通则解释》第38条解读;

实务问题77:债权人的主张不符合代位权行使条件,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0条第1款解读;

实务问题78: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未经生效法律文书确认,能否提起代位权诉讼?——《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0条第2款解读;

附:关于代位权的6个典型案例。

3、风险提示与建议。

专题16:合同的保全之撤销权

1、《民法典》关于撤销权的新变化解读——538条至542条。

2、一般注意事项。

实务问题79:“明显不合理”的低价或者高价如何认定?——《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2条解读;

实务问题80: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实施互易财产、以物抵债、出租或者承租财产、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等行为,是否属于可撤销行为?——《合同编通则解释》

第43条解读;

实务问题81:撤销权诉讼中的主体身份及管辖?——《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4条解读;

实务问题82: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费用能否要求债务人和相对人承担?——《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5条解读;

实务问题83:债权人在撤销权诉讼中,能否申请对相对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6条解读.

附:撤销权的3个典型案例。

3、风险提示与建议。

五、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专题17:债权转让中的法律问题

1、《民法典》关于债权转让的规定;

2、批量转让与单笔转让;

3、债权转让既要合规还要合法;

4、诉讼中的债权能否转让?

5、执行中的债权能否转让?

6、银行能否将贷款债权通过单笔转让的方式转让给社会上的企业和个人?

7、债权转让未通知借款人和保证人的法律后果?

8、主债权转让,抵押权是否一并转让?是否需要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

9、担保人受让银行债权的法律后果分析——新担保制度解释第14条解读。

实务问题84: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向受让人主张其对让与人的抗辩的,法院如何处理?——《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7条解读;

实务问题85: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前(或后)仍然向让与人履行的法律后果?——《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8条第1款解读;

实务问题86:让与人未通知债务人,受让人能否直接起诉债务人请求履行债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8条第2款解读;

实务问题87:受让人基于债务人对债权真实存在的确认受让债权后,债务人又以该债权不存在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的,法院如何处理?——《合同编通则解释》第49条解读;

实务问题88:债权多重转让: 让与人将同一债权转让给两个以上受让人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0条解读;

实务问题89:应收账款多重质押和多重保理时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

10、风险提示与建议。

专题18:债务加入的法律适用

1、民法典关于债务加入的规定;

2、差额补足函、流动性支持函等增信措施性质的认定?——《新担保制度解释》第36条解读;

实务问题90:第三人加入债务,其履行债务后能否向债务人追偿?——《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1条解读;

实务问题91:公司债务加入需不需要经公司有权机关决议授权?

实务问题92:可否通过将公司设置为共同借款人的方式,规避担保出具决议的规定?

3、风险提示与建议。

六、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及违约责任承担

专题19:合同解除与合同抵销

1、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民法典562条至566条解读;

2、协商解除、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

3、约定解除与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关系;

4、合同解除的方式及后果;

5、合同解除与担保责任承担;

6、形成之诉还是确认之诉?

7、合同解除中的双方异议;

8、合同未约定合同解除的违约责任的法律后果?

实务问题93:解除合同与宣布借款提前到期,傻傻分不清?

实务问题94:金融机构以通知方式解除合同,合同自什么时候解除?——《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3条解读;

实务问题95:金融机构直接以提起诉讼的方式主张解除贷款合同?————《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4条解读;

3、关于抵销的法律规定及一般规则;

实务问题96:借款合同已经过了诉讼时效,金融机构能否直接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扣款抵销债务?——《合同编通则解释》第56条解读;


第二部分 民事诉讼法及解释近两次修改内容解读及对金融机构的影响

一、金融债权保护的困境;

二、金融债权的实现路径;

三、不良资产处置的6大方法;

四、诉讼在实现债权的路径中的地位;

五、诉讼OR非诉?——如何选?

六、诉讼的优势与劣势;

七、诉讼VS仲裁,哪个更好?

八、常见非诉讼方式实现债权;

九、(1)支付令;(2)实现担保物权特别程序;(3)赋强公正;(4)金融调解;(5)其他。

十、 《民事诉讼法》及解释近两次修改主要内容与商业银行应对;

1、完善在线诉讼规则;

2、电子送达诉讼文书;

3、小额诉讼程序改革;

4、独任审理范围扩大;

5、公告期缩短;

6、金融调解与司法确认程序优化;

7、变更分期履行的强制执行期间。

十一、对金融机构诉讼工作的影响分析;

十二,金融机构的应对策略。

第三部分 新公司法对授信业务的影响及应对策略

    引言 公司与公司法

    1、《新公司法》修改背景;

    2、《新公司法》的基本结构及主要内容;

    3、公司法与授信业务的关系;

    4、2023年《公司法》修改的主要内容一览;

    5、新版三个办法关于贷前尽职调查内容的最新规定;

    6、信贷业务人员为什么要学习公司法。

专题1:新公司法公司治理规则及对信贷业务影响

    一、调整股东会的名称、职权、提案及召集

    1、取消股东大会统一为股东会——新公司法第111条;

    2、调整股东会职权——新公司法第59条、112条;

    3、完善股东会召集及提案程序——新公司法114条、115条;

    4、对信贷业务的影响及应对;

    二、调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及表决方式;

    1、董事会的职权——新公司法67条;

    2、董事会的组成——新公司法68条;

    3、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新公司法120条;

    4、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新公司法128条;

    5、对信贷业务的影响及应对;

    实务问题:股东会或董事会召集程序和表决方式有轻微瑕疵,是否导致决议无效?

    实务问题:公司章程能否将关联担保的决议权授权给董事会?

    实务问题:公司章程未对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关做出特别规定,由谁决议?

    实务问题:公司章程规定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关董事会,股东会是否有权决议?

    实务问题:公司章程规定非关联担保的决议机关为股东会,董事会是否有权决议?

    实务问题: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给他人提供担保,由谁决议?

    实务问题:哪些情形下,公司给他人提供担保没有决议也有效?

    实务问题:公司给股东提供担保,被担保的股东未回避,全体股东经决议均同意公司给股东提供担保,法律效力如何?

    实务问题:公司担保决议被撤销,会不会对已经发生的公司担保产生影响?

    三、调整监事会的设计并强化履约保障

    1、新公司法第80、81、82、83、133条解读;

    4、对信贷业务的影响及应对;

    四、关于上市公司公司治理的特殊要求

    1、新公司法136、137、140、141条规定解读;

    2、对信贷业务的影响及应对;

    五、调整法定代表人选人范围、权限限制及辞任;

    1、什么是法定代表人?——《民法典》第61条解读;

    2、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是一回事吗?

    3、何为实际控制人?——新公司法关于实际控制人的最新界定265条;

    4、金融机构如何有效识别和判断实际控制人?

    5、法定代表人人选范围扩大——新公司法第10条;

    6、法定代表人辞去董事或经理职务时,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新公司法第10条;

    风险提示:法定代表人变更将变的更容易;

    实务问题:法定代表人变更后,原法定代表人能否申请法院解除限制高消费?

    7、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需及时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公司法》第10条解读;

    8、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行为的法律后果——《公司法》第11条解读;

    9、章程或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的权限限制的法律意义——《公司法》第11条解读;

    10、代表与代理;

    11、表见代理与表见代表;

    12、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对其代表权的限制,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及后果?——《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条第1款解读;

    1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章程或者权力机构等对代表权的限制所从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0条第2款解读;

    实务问题:公司作为借款人向银行借款,需不需要决议授权?

    实务问题:越权担保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承担。

    14、法定代表人持虚假公章签订的合同,是否有效?

    15、何为职务代理?

    16、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就超越其职权范围的事项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1条解读;

    17、如何理解看人不看章?——《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2条解读;

    18、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的法律效力及法律后果?——《合同编通则解释》第23条解读。

    19、信贷实务:贷前调查时,对法定代表人的调查要点。

    20、对信贷业务的影响及应对;

    六、删除经理的列举式法定职权

    1、新公司法第17条解读;

    2、对信贷业务的影响及应对;

专题2:新公司法公司出资制度及出资责任

    一、有限责任公司由认缴制改为限制认缴制;

    1、如何理解股东有限责任?

    2、有限责任公司认缴出资期限限定为五年——新公司法第47、228、266条解读;

   二、股份有限公司由认缴制改为实缴制——新公司法第98、228、266条解读。

    三、股权、债权可以作价出资——新公司法第48、98条解读;

    四、股东抽逃出资的法律责任——新公司法第53条解读;

    1、股东抽逃出资的具体情形——《公司法解释三》第12条;

    2、抽逃股东的返还义务——新公司法第53条;

    3、负有责任董监高的赔偿责任;

        实务问题:股东抽逃出资对债权人的影响分析及维权策略?

    五、明确出资瑕疵股东及其他股东对瑕疵出资的责任——新公司法第49、50、99条解读;

    六、明确股东失权及股东兜底义务——新公司法第52条解读;

    实务问题:如果股东未按期缴纳出资,董事会未及时进行催缴,债权人怎么办?

    实务问题:失权股东是否还需要在未缴纳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实务问题:股东失权后,丧失的股权应如何处理?

    实务问题:如何理解其他股东的兜底义务?其他股东不出资,债权人怎么办?

    七、明确认缴出资无条件加速到期的条件——新公司法第54条解读;

   实务问题:如何理解新公司法第54条所称“不能清偿”?

    实务问题:在股东未实缴出资的情况下,贷款人如何利用“加速到期”的最新规定追究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责任?

    八、明确未缴纳出资股权、瑕疵出资股权转让情形下的出资责任——新公司法第88条解读;

    实务问题:公司在借款期间或担保期间法定代表人、股东、名称等发生变更,对债权人会产生什么影响?

    实务问题:未缴纳出资股权、瑕疵出资股权对外转让,新旧股东的责任承担;

    实务问题:商业银行如何防范股东通过对外转让股权逃废债务。

    九、新公司法关于公司资本制度的变化对授信业务的影响及应对。

专题3:法人人格否认之横向人格否认

    实务问题:公司对外负债,能否要求股东一块儿偿还?

    一、什么是公司人格否认——《公司法》第23条解读;

    二、《九民纪要》第10—13条解读

    (1)《九民会议纪要》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规定;

    (2)如何理解人格混同?

    (3)如何理解过度支配与控制?

    (4)相关主体的诉讼地位;

    (5)最高院典型案例分析。

    三、变化:横向人格否认——《公司法》第23条解读;

    四、一人公司人格否认;

    五、2023年金融审判工作会议关于公司人格否认的最新精神;

    实务问题:金融机构如何利用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回收债权?

    六、三个典型案例解读。

专题4:强化董监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责任与义务

    一、董监高的忠实与勤勉义务——新公司法第180条第1、2款;

    二、强化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责任——新公司法第180条第3款、192条;

    三、规范自我交易与关联交易、明确关联董事回避规则——新公司法第182条、185条;

    四、明确董监高维护公司资本充实的责任;

    1、董事会未书面催缴股东出资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对公司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司法》第51条;

    2、明确股东抽逃出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的责任?——新公司法第53条解读;

    3、禁止财务资助及例外——新公司法第163条解读;

    4、违法分配利润的责任及后果——新公司法第211条解读;

    (1)公司分配利润的基本规定及原则;

    (2)违法分红的责任承担。

    实务问题:公司违法分配利润,债权人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实务问题: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任意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清偿法院能否强制执行?

    5、违法减资的,负有责任的董监高应对公司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新公司法第226条解读;

    6、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专题5:股东资格及股东权利的变化

    一、统一股权变动的时间节点为股东名册登记时间——《公司法》第86条;

    二、允许股东查询会计凭证以及全资子公司的财务信息——第57条、第110条;

    三、允许股东对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监高提起代表诉讼——《公司法》第189条;

    四、金融机构如何防范股东通过对外转让股权逃废债务?

    7、典型案例。

专题6:关于公司的设立、退出

    一、允许设立一人股份有限公司——新公司法第92条规定;

    二、新设第二章公司登记;

    三、关于公司登记事项及容电子营业执照——新公司法第32、33条;

    四、关于信息公式——新公司法第40、222、224、225、229、235、240、241条规定解读;

    五、增加简易注销和强制知晓制度——新公司法第240、241条解读;

    实务问题:公司未清偿债务就把公司注销,债权人怎么维权?

    六、公司自行清算时清算义务人和清算组成员的义务与责任——新公司法第232条解读;

    实务问题: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银行的债权造成损失,清算义务人承担什么责任?

    七、增加简易合并程序——新公司法第219条解读;

    八、不同比例减资及简易减资;

    1、新公司法背景下,未来会不会出现减资潮或注销潮?

    2、不同比例减资——新公司法第224条;

    3、未弥补亏损减资——新公司法第225条;

    4、违规减资的法律后果及责任——新公司法226条。

    实务问题:借款人或担保人减资,债权人如何应对?

总结 应对策略

【讲师介绍】

    孙自通老师:中企清大教育集团首席专家顾问,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拥有高级信用管理师资格,专注银行、担保等领域,年授课百余天,累计培训学员数万人,孙老师曾经接受中国银行、工商银行、邮储银行、民生银行、渤海银行、中信银行、长沙银行、达州银行、华融湘江银行、张家口银行、沧州银行、威海银行、德州银行、贵州银行、贵阳银行、湖北银行、台州银行、雅安银行、甘肃银行、日照银行、广州银行、青岛银行、泸州银行、宁夏银行、辽阳银行、贵阳农商行、上饶银行、德州农商行、中原银行、武汉农商行、中山农商行、江门农商行、洛阳农商行、德阳信用联社、湖南省联社、湘潭农商行、濮阳农商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公司、河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承德审计中心、衢州市办、内蒙古自治区联社、新疆自治区联社等机构以及各省级金融协会的邀请讲授实务培训课程,授课内容深受学员好评,为国内知名信贷、担保、互联网金融等行业权威风险管控专家。

【报名方式】

    请各单位接到此通知后,尽快确定参加本次培训班的人员,填写《报名回执表》后致电:马老师 13520488807,会务组收到报名表后将在临会一周通知培训地点、乘车路线等相关事宜,报名后请将相关费用汇至指定帐号(发票在开班后领取)。


【内训咨询】

为方便各地学员就地学习和针对性地选择培训课程,我们可根据需求提供公司内训课程服务,欢迎来电咨询培训合作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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