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重点修订法条逐条解读(一)

石美玉
创建于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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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12月29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修订后的公司法共十五章,包括总则,公司登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公司债券,公司财务、会计,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公司解散和清算,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法律责任,附则。

主要修订条款解读

关于法定代表人的规定

本条的主要修订是明确了法定代表人由公司经理或者董事担任,如果经理及董事辞职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本条修订主要是在实践中存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已经辞去了公司的董事长或者经理职务,但因为工商登记没有变更,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没变,在公司资不抵债成为失信被执行人后法定代表人要承担限高、影响征信等不利后果。

同时本条修改还规定了法定代表人的过错追究制度,虽然说法定代表人代表的是公司,但如果法定代表人履行职务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错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可以追究法定代表人的责任。这就要求法定代表人审慎地履行职务,也要求法代具备相应的履职能力。

新增公司社会责任的规定

第二十条是新增了公司需要履行社会责任的规定。公司法的底层逻辑有几种不同的理论,最主流的理论认为公司是追求股东利益最大化的法人实体,但也有的理论认为公司在追求利益的过程中还应兼顾社会利益。新的公司法修订也对这种理论有所呼应,在公司法中增加了公司社会责任的内容。从法条的内容看这种社会责任并不具有强制性,更多的是一种呼吁和引导。

修订股东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规定

有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股东只在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实践中存在股东利用公司独立法人地位和有限责任,利用名下的多个关联公司损害债权人的利益。比如股东注册多家公司,然后利用关联交易将一家公司掏空,以此来逃避债务。新公司法的修订就把这个漏洞堵上了。

本条第三款在原公司法中是对一人有限公司的特别规定,就是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需要自证清白,如果不能证明个人财产与公司财产相独立,那么他就需要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举证责任是倒置的。这叫法人人格否认,又叫刺破公司面纱。

明确公司的登记事项
明确公司需要公示的信息

以上两条规定了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及公司应当通过网络向公众公示的事项。信息技术的发展使公司通过企业信息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成为可能,公司将自身的重要信息公之于众,可以方便公众查阅,提高公司的透明度,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交易效率。

明确注册资本实缴的期限

本条是此次公司法修订的一个显著变化,规定了出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五年。对于存量的公司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设置了三年的过渡期,在过渡期内通过调整出资期限、减资等方式调整至合理范围内。

明确可以股权、债权出资

原公司法规定了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虽然没有把债权和股权列进去,但债权和股权也属于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财产。公司法司法解释也明确了可以股权和债权出资,在实践中以股权出资,以债权出资一直都在这么操作。

本次修法把实践中常用的股权、债权出资以列举的形式列在可以作为出资财产中,是对司法解释的吸收,是对实践操作的肯定。也可能因为目前的一些行业(比如房地产)负债率比较高,国家会再次通过债转股等方式来化解债务风险。

新增董事会的出资催缴义务

本条规定了董事的出资催缴义务,如果董事未尽到该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董事赔偿。新公司法加重了董事的责任,这与证券法的修改和司法实践是一脉相承的。

新增股东失权制度

本条新增了股东失权制度,也就是说如果股东不在规定的期限加宽限期内履行出资义务,可经董事会决议废除其股东资格。此处将股东除名的权限放在了董事会,避免了在股东会上表决无法通过,但是若该股东在董事会中占有多数席位,也可能无法在董事会通过。

新增股东加速出资

这也是新公司法的一个显著变化。我们国家的司法实践和立法对于股东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制度经历了几个变化。从最开始的破产法规定法院受理企业破产申请后,股东的出资义务加速到期,到《九民纪要》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公司股东未届出资期限的认缴出资加速到期。

公司法的此处修订与九民纪要的规定比较类似,在具体执行层面法院是否可以更简化则需要细化的办法。因为按照九民纪要,债权人要先起诉公司,胜诉后穷尽手段不能执行到位,此时才可以追究股东的出资义务,对债权人来说期限过长,程序太复杂。如果在起诉时可以将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直接作为共同被告要求其承担补充给付责任,更有利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也有利于提高司法工作效率。

300人以上有限公司设职工代表董事

本条修订是加强公司社保责任和保护员工利益的具体体现。在原公司法中只有国有企业才强制要求设置职工代表董事,现在要求有限公司超过300名员工就必须设置职工代表董事。职工可以选举职工代表董事参与公司治理和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

在公司的治理结构中,股东会是权力机关,董事会决策机关,经理层是执行机构,监事会是监督机构,效仿三权分立的架构设置。但在实际运行中,监事会的存在感很弱,并没有真正起到监督作用。因为许多公司的监事同时也是公司的员工,董事和高管都是自己的顶头上司,这个时候要监事去检查公司财务,监督上司的工作是很难的。鉴于监事会的职权与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职权内容也有很多重叠,公司法在修订时,监事会和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只设置一个即可(当然也可以两者均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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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由 美篇工作版 编辑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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