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欺凌,与善同行
十四中大型心理辅导活动剪影
三月春风起,绵绵细雨润万物。
3月27日下午,南阳市第十四中学校在会议室举行了大型《防止欺凌,与爱同行》大型心理辅导活动。
讲座伊始,南阳市第十四中学党委书记校长费永红发言:亲爱的孩子们,大家好!近期邯郸霸凌事件,全国震惊。作为校长,我对这起恶性事件中的三个孩子的行为感到非常愤怒,同时也为受害者感到无比痛心。因此,今天,我要和大家讨论一个非常重要的主题——防止欺凌。
首先,我要明确地告诉大家,我们学校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欺凌行为。无论是言语上的侮辱、身体上的攻击,还是网络上的恶意诽谤,都是不可接受的。这些行为不仅伤害了受害者的身心健康,也破坏了我们的校园氛围,影响了我们的学习和生活。
我们要明白,每个人都有自己独特的价值和尊严,都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我们不能因为别人的种族、性别、宗教、性取向、身体状况、学习成绩或其他任何因素而歧视或欺凌他们。这样的行为不仅有悖于我们的道德原则,也违反了法律法规。
我们需要构建一个积极、健康、和谐的校园环境。我们要倡导友爱、互助、包容的校园文化,让每个人都感受到温暖和关爱。同时,我们也要加强对欺凌行为的监管和惩罚力度,让欺凌者付出应有的代价。
随后,我校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乔雅老师,给孩子们详细的讲解了什么是校园欺凌?校园欺凌的危害,法律如何确定?对欺凌我们该如何做?
一、认识校园欺凌
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以学生为参与主体的一种攻击性行为,它包括直接欺凌和间接欺凌。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1.身体欺凌
这是最容易辨识的一种欺凌,是指肢体上的暴力,比如拳打脚踢、扇耳光、撕扯衣物等。除此之外,强夺财物、故意损毁他人物品也属于身体欺凌。
2.语言欺凌
语言欺凌指用言语对他人进行嘲笑、谩骂、起侮辱性绰号、诋毁等行为。语言欺凌是伤害孩子的一把锐利的“软刀子”,这种暴力比起外表的伤痕来说更为严重和可怕,也更不容易被察觉。
3.社交欺凌
指故意离间破坏同学之间的关系,如散播谣言、暴露他人隐私、损毁他人形象、孤立排挤他人等。
4. 网络欺凌
指利用互联网侵犯被欺凌者的隐私、损害人格或名誉。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欺凌也越来越普遍。网络欺凌不仅会对孩子的精神造成伤害,而且因为网络的互联互通特性,使得欺凌事件的影响力比校园欺凌更大,对被欺凌的孩子影响也更深。
二、校园欺凌的危害
校园欺凌和暴力,是不少学生的噩梦,会对被欺凌的学生身心造成伤害,而实施欺凌的学生如果没有进行有效教育和管控,也容易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校园欺凌和暴力事件的发生,也破坏了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
三、如何预防校园欺凌
预防“校园欺凌”,应做到“三不”,即:不做受害者、不做欺凌者、不做附和者或冷眼旁观者。
1. 不做受害者
(1)不携带较多的钱和手机等贵重物品,不公开显露自己的财物。
(2) 前往校园周边巷子拐角等校园欺凌可能多发地时尽量结伴而行。
(3)与同学友好相处,宽容、理性、平和解决矛盾,不采用过激方式。
(4)提升自我防护意识和防护能力,平时加强身体素质训练,以便在危险的时刻进行自保。
2. 不做欺凌者
故意殴打他人、暴力侮辱他人、暴力索取他人财物、故意非法伤害他人的行为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中的寻衅滋事罪、强制侮辱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
3.不做附和者或冷眼旁观者
(1)拒绝煽风点火,拒绝成为欺凌者的“帮凶”。
(2)拒绝当事不关己的旁观者,适当对被欺凌者表达同情和关心。
(3)在能力范围内施以援手,帮助被欺凌者。
(4)及时向老师、家长报告,甚至报警。
四、校园欺凌可能承担的责任
校园欺凌事件的欺凌者侵犯受欺凌者合法权益,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当然,学生实施的欺凌不完全是一个侵权行为,也可能是数个侵权行为组成,其损害的结果也可能是一个或者多个。因此,承担何种法律责任需要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分析。
民事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由此,校园欺凌事情中的受害学生受到人身损害的,可以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责任,也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如财产受到损害的,有权向侵权人主张受损财产的赔偿责任。行政责任
侵害人的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以下列举校园欺凌中侵害人可能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十四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五、同学们当你遇到校园欺凌时可以这样做:
1、告诉班主任。
2、告诉家长。
3、向学校预防校园欺凌信箱投递相关信息。
乔老师真挚的言语打动了孩子们,孩子们认真聆听老师的教导,吐露心扉,分享感悟的过程当中,晶莹的泪珠在眼眶里打转,孩子们真切的感受到了校领导和老师们对他们的殷殷爱护之情。
本次心理辅导讲座,分为两个主会场。在2楼中学部会议室,马艳红校长又给初中部全体女生做了关于自尊自爱的重要发言:女生的自尊自爱,不仅是对自己身体的呵护,更是对内心世界的关注和照顾。青春期的女孩正处于生理和心理发生巨大变化的时期,自爱意味着我们能够更加了解自己,接纳自己,并珍惜每一个成长的瞬间。
女孩自我保护小妙招:
1.心态保持平和。 在与异性交流的过程中要保持健康平和的心态。
2.举止自然大方。应该注意自己的行为举止,不要扭扭捏捏,而是应该大方自然。
3.避免彼此误会。男生和女生相处,往往可能会发生一些误会,要及时解释清楚。
4.不要发生暧昧。男生女生都应该学会自重和自爱。
5.保持适当距离。在交往的过程中,一定要保持好距离,这种距离当然不是拒人于千里之外,而是不应该超越朋友的界限。
看着孩子们纯真的面庞,清澈的眼眸,国家三级心理咨询师苏文霞老师老师在讲座中之以理,动之以情,让孩子们深刻的明白了,青春期我们应该如何学会自我管理,自我保护,纷纷表示用奋斗书写青春的华丽篇章!
内心的强大才是真正的强大!
同学们,让我们一个善良而又有锋芒的人。一起抵制校园欺凌,让每个人都沐浴在法治的阳光下,我们既不要做施暴者也不要做受害者,让我们共同努力对校园欺凌说“不”!
愿所有青春都能被温暖对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