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龙贵小学少工委进行“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系列活动

青青草原
创建于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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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全教育日

安全教育日是1996年,国家教委、劳动部、公安部、交通部、铁道部、国家体委、卫生部联合发布关于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的通知,确定每年3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一为全国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日。

设立这一制度是为全面深入地推动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工作,大力降低伤亡事故的发生率,切实做好中小学生的安全保护工作,促进他们健康成长。

南龙贵小学少工委以“全国中小学安全教育日”为契机,进行安全教育系列活动。

一、国旗下讲话主题教育

二、安全教育—警察叔叔进课堂

派出所民警王瀚和同事一起走进南龙贵小学,对各位少先队员和辅导员进行安全教育活动讲座。

三、班级安全主题队会

四、安全教育宣传

  1. 谨防校园欺凌篇

以下行为都属于校园欺凌

发生在学生之间,在年龄、身体或人数等方面占优势的一方蓄意或者恶意对另一方实施欺压、侮辱,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或者精神损害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欺凌行为。

孩子出现这些异常行为需引起警惕

预防校园欺凌家长应该怎么做? 

防范校园欺凌需法律体系支持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二)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情感需求;(三)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遵纪守法、勤俭节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九)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和违法犯罪行为,并进行合理管教。《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

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二十条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制度。学校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管理,完善学生欺凌发现和处置的工作流程,严格排查并及时消除可能导致学生欺凌行为的各种隐患。

2.谨防溺水篇

3.谨防暴雨雷击篇

4.谨防火灾篇

从小培养孩子的安全防范意识,有助于孩子学会正确自我保护。


安全意识养成好,

孩子终生受其益。

编辑:陈娜

审核:唐永华 张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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